《選罷法》加嚴三讀通過 新制規定「附身份證影本」冒用個資罰百萬
[周刊王CTWANT] 立法院經過一番大亂鬥後,今(20日)三讀通過國民黨立委傅崐萁、許宇甄提出的《選罷法》「連署加嚴」版本,未來罷免案在連署階段,應附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提案修法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列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做為查對真實性的防偽措施;另外,新增未經同意冒用他人個資之罰則。此次修法修正《選罷法》第76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並新增第98條之2。
第76條新增規定,罷免案連署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份證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提議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委會應不予受理。
第79條新增規定,提議人的身份證影本記載資料,若有資料不明確或影印不清晰狀況,導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身份證統一編號時,該名連署人將被刪除。
第80條也增列,連署人提供資料時,應附上身份證影本,做為查對真實性的防偽措施。第83條進一步明訂,若連署人的身份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以致於不能辨認連署人姓名、出生日期或身份證統一編號者,視為連署不成立。
另外,為了避免個資遭盜用或造假,修法新增98條之2,若未經本人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將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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