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多少的井天博?

編按:日前有莊姓直銷商向媒體投訴,與合夥人因股權糾紛鬧上法院,去年10月到法院閱卷,竟然發現卷宗中有一份寫著「上訴駁回」判她敗訴的判決書,認為承審法官謝碧莉還沒開庭竟「未審先判」,且判她敗訴,於是影印判決書當證據,並控告謝碧莉及書記官瀆職,卻也因擅拿「判決書」,反遭高等法院依侵占、竊盜判決書的罪名移送法辦。


作者:江元慶

台灣高等法院庭長謝碧莉法官被案件當事人莊姓女子指控「未審先判」──一次庭都還沒有開過,就已經先寫好當事人敗訴的判決書。雖然高院澄清,說莊女看到、拿到的文件,只是法官審理案件的「個人備忘資料」;但是,莊女認為謝碧莉法官涉嫌瀆職,狀告之後,台北地檢署以查無不法情事,全案「簽結」。

謝碧莉法官是否為無心之過?本文不予置評。但是,檢察官再次以行政簽結方式結案,則令人實在難以忍受。因為,被美國重罰1.8億美金的「兆豐案」,經台北地檢署調查後,月前也是以查無不法,簽結收場。殊不知,容易被濫用的行政簽結,是一個很糟糕的制度,它是台灣刑事司法的「偵查黑洞」,監察院早在民國101年8月針對簽結制度糾正過法務部、台灣高檢署,認為行政簽結違反法治國家原則。但是,簽結制度卻仍然運作迄今。

要搞清楚「簽結」是個什麼玩意兒?從被媒體封為「十億檢座」的井天博在檢察體系裡隻手遮天,就可以一探檢察官透過簽結制度,如何去翻雲覆雨、如何去貪污取財……

井天博是司法官第22期結業的檢察官,在任職高雄地檢署時,他受理一件禁藥案,由於事證還不明確,井天博簽分「他」字案調查(98年度他字第5939號)。經發動搜索後,果然在一家中醫診所搜出有禁藥成份的咖啡,在案情已趨明確、被告身份明朗下,井天博把全案改為「偵」字案(99年度偵字第1730號)。販賣禁藥的中醫師被井天博起訴,判刑2年11個月定讞。

從這件案例可知,「他」字案,是指犯罪情節還不明確、或涉案人並不具體的案件。當經過調查,在案情明朗、或查出被告時,「他」字案就能進階成為「偵」字案。

「他」字案可以進階,那能不能「退位」呢?是可以的。它退位後的名稱,就變成了「簽結」。繼續來看井天博是怎麼玩的……

井天博起訴了中醫師,並查出禁藥是來自於馬來西亞的孫姓女華僑。在司法黃牛的牽線下,女華僑先致贈6000美金的幹細胞製劑給井天博,再以低價吸引投資馬來西亞300萬畝的礦場,並且提出保證獲利,以換取井天博對女華僑手下留情。

拿人好處的井天博,為女華僑所施展的脫身術,正是簽結。

井天博當時因為已經查出女華僑的身分,且犯罪事實已經具體,如果他硬要蠻幹,不起訴女華僑,則可能陷自己處於濫權不起訴的風險,招來被查辦之禍。因此,井天博在中醫師與女華僑之間設下一個「防火牆」──中醫師所販賣的禁藥,是透過女華僑的馬來西亞SUN公司輸入台灣,井天博因此以SUN公司為被告,簽分一個「他」字案調查(99年度他字第3874號),將輸入禁藥的責任推給SUN公司,由於這家公司屬於外國法人,井天博再以檢察官無法到外國調查為理由,全案簽結(高雄地院刑事判決書,101年度訴字第392號,犯罪事實四、五)。

這就是簽結的弊端──容易流於人為操弄,檢察官辦或不辦,全在一念之間。

井天博全盤掌控案情,在辦案過程的幽微縫隙裡上下其手,忽而把「他」字案進階成「偵」字案、忽而又把「他」字案退位為「簽結」,居間巧取豪奪私利,徹底把簽結制度的藏污納垢展露無遺。

已改名為「井樹華」的井天博,因為此案被判刑11年6個月。沒想到,他被判處重刑後,還能堂而皇之的從國門棄保潛逃,迄今通緝。

井天博當年東窗事發後,被法務部長曾勇夫痛斥為「司法敗類」。但說來極其諷刺的是,若不是井天博,外界怎能窺知在檢察體系裡,竟然暗藏著任憑檢察官隨心所欲、辦案自由揮灑的簽結「巧門」?

井天博是因為出事了,才被外界看見他以簽結「施法」的張狂。簽結制度不改,未來在檢察體系裡,不知還有多少的井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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