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文甩了國會一巴掌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國會改革五法在520前闖關三讀,國民黨團委員與民進黨團立委數度發生肢體衝突,孰料民進黨立委郭國文突然向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動手,搶走周萬來手中東西跑走,此舉令人譁然。對資深立院秘書長動手,對年長者動手並公然搶奪公文書,豈是亂字了得,立委彼此衝突就算了,竟然對議事人員動手,此例一開,後果不敢想像。

經了解,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因為數度想要搶占主席台都失利,乾脆把目標轉往「議事資料」,想說把資料搶走就開不了會,郭國文在台下暴力拉扯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搶走他手中整疊資料,然後光速跑走,只剩周萬來一臉狼狽。

首先,立委攻擊秘書長毫無道理,議事人員本於職權,超出黨派,手搶秘書長手中文件不免有強盜搶奪罪之虞,動手推打更有傷害之嫌,此行為應當譴責,更應移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其次,立院暴力不僅有損立法機構的莊嚴形象,動手對立院秘書長更是失控的做法。

再者,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項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其中第九項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動手搶奪議事人員文件顯然已經屬於干擾行為,實不足取。

立院要贏得社會的敬重,立委的行為不能太脫序,立委之間為了議案衝突口角尚可理解,但對議事人員動手公然搶奪文件實不足取,若立委們都對議事人員動手,拿他們出氣,試問誰願意擔任議事人員。建議立院必須對郭國文給予適度的處罰,否則立委行為法將形同具文,讓資深秘書長周萬來受委屈了。(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國發大陸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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