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良論文造假案 監院糾正教部、科技部

郭明良論文造假案 監院糾正教部、科技部

新頭殼newtalk

日前重創台大聲譽,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之台大教授郭明良團隊涉違反學術倫理案,經監察委員調查後對教育部、科技部提出糾正,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 (14) 日審查通過糾正案,並要求教育部、科技部及臺灣大學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在糾正文案中指出,教育部在郭明良教論文造假事曝光後,未主動進行查處,使台大須另行特別委員會調查,且在事發後未能盡早完備相關法令,行事消極被動,顯有怠失。

另外,監察委員也指出,郭明良造假之論文共8篇及研究計畫11個,科技部應依違反情節及輕重追回其相關補助費用共新台幣5,302.7萬元,該部僅追回154.25萬元,不及總經費之3%,且未對郭明良及相關涉案作者其他研究計畫一併徹查,行事明顯消極怠慢,洵難獲社會正面觀感,殊有欠當。

這次事件也凸顯國內學術不良惡習嚴重,除論文作者外,列名之作者可共享學術發表所伴隨的聲譽,但如論文違反學術倫理規範時,也需負起其相應之責任;與本案相關之論文列名作者並未述明其所負責項目或貢獻度,使責任的歸屬判斷上出現困難,並衍伸出相關問題,監察委員要求針對以下問題進行檢討改進。

仉桂美、王美玉指出,台大以本案牽涉較廣為期慎重為由,未先經教評會決議,逕依行政權成立特別委員會,並負責調查學校校長是否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案,程序尚非妥適且公正性有疑慮,台大需檢討改進。

而科技部在處理臺大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相關處置標準明顯不一,該部就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分別為初審3個月及複審2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本案卻要求臺大於1個月內審查完竣,洵招致寬以待己,嚴以待人之訾議,均有欠周妥。

且由於目前論文、研究計畫件數核給基準亦未明確規範,經費上限與各學門及共同主持人申請件數也未限制,使國內一味追求論文、計畫數量及其浮濫掛名變成惡習,科技部應予以改進,使國家經費分配更加公平。

最後,科技部應會同教育部檢討驗證論文之相關依據的保存與使用規範,實驗參數、數據、圖(影)像及相關紀錄乃科學研究歷程之重要佐證,判斷研究是否具原創性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