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三讀通過 經三程序政府可代拆「釘子戶」

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簡化都更申請程序、明確獎勵內容;針對都更不同意戶,建立「3加1」程序,只要有爭議,就強制舉行聽證,經實施者、地方政府協調不成後,才可由政府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進行調查評估,視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若建築物窳陋、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妨害公安之虞,或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等情形,政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為強化都更動能,三讀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政府主導的都更案,免擬具事業概要,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指定代為實施者。

針對不同意戶(釘子戶)部分,設有3道預防爭議處理程序。第一,是將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連結,都市更新計畫須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避免惡意圈地;第二,都更計畫經都委會通過後,要再送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審議會」,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公開審議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第三,都市更新審議會審理過程中,若有爭議、不是100%同意,只要有一人反對,就應舉行聽證程序,釐清問題是惡意圈地,或釘子戶要求過高的價格。

若上述方法皆無法解決,地方政府要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解決拆除日期、方式,才可以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獎助部分,條文中明確容積獎勵標準,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租稅優惠部分,現行法規定,都更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視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並以10年為限,換言之,房屋稅最長可達12年減半徵收;協議合建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從「健全重要機制」、「解決實務困境」、「強化程序正義」等3大面向,務實提出都更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期盼在各方權益衡平下,讓都更重新出發,成為促進國家建設與都市發展的有效工具。

內政部長徐國勇指示,即刻啟動相關子法之研(修)訂作業及配套機制,朝多元方式推展都更事業,以共創都更新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