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 他打悲情牌求免關…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桃園市八德區一名29歲的楊姓男子前年在小吃店喝完烈酒後,雖有先返家休息,但隔天清晨又開車上路,途中超速打滑,撞死一名走在人行道上的路人,被依酒駕致人於死等罪判處2年4月,但楊男認為犯後已和解,有定期捐棺木,而且若他獄,兒子的焦慮症可能會發作,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但最高法院認為,他不能以此作為護身符,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楊男於2017年8月31日深夜10時許,在小吃店內喝了5杯威士忌後回家,但體內酒精還沒充分代謝,又於翌日清晨5時30分開車出門,在行經八德區崁頂路、長興路時,超越路段限速50公里的時速失控、打滑,先撞擊走在人行道上的劉姓男子,接著撞擊路邊的鐵皮屋。劉男送醫後,不治死亡;楊男被測得酒精濃度達0.55毫克。

▲八德區崁頂路、長興路口。(圖/翻攝自Google Map)

楊男坦承犯行,聲稱他早上起來,沒發覺酒精未退,一審遭判2年4月。楊男不服上訴二審,又稱自己符合自首要件,且已跟家屬達成和解、全數賠償對方的損害,並主動替死者辦超度法事,為了表達懺悔也會定期捐贈棺木,另又指出,跟妻子離婚後,兒子得了分離焦慮症,得知他可能因案入監服刑,病症再度復發,懇請法官審酌他不是累犯,讓他能有緩刑的機會。

二審認為,楊男如果考慮家人的狀況,事發前應該時時警惕自己謹慎行事,而非在鑄下大錯後向法院請求輕判的護身符,原審判決並未不當,將上訴駁回,仍不宣告緩刑。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將全案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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