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未納死刑 初犯刑度加重

圖為員警傍晚執行酒測攔檢狀況。(本報資料照片)
圖為員警傍晚執行酒測攔檢狀況。(本報資料照片)

酒駕肇事頻傳,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未納入死刑,酒駕初犯未肇事刑責,從現行2年以下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也提高到30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中對酒駕致人於死傷的刑度完全沒有變動,僅新增得併科罰金。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批評,肇事致死傷的最低刑度均未提高,行政院長蘇貞昌宣示「嚴懲酒駕」無異說一套、做一套,令人質疑杜絕酒駕的決心。

現行刑法185-3條規定,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或者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為遏止酒駕發生,朝野立委皆提案修法盼提高罰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昨進行審查,歷經朝野與官員攻防約2小時,最終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將酒駕未肇事罰則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因酒駕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酒駕再犯者,從「5年內」再犯,修正為「10年內」再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增訂「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增訂「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江啟臣痛批,蘇貞昌稱酒駕致死等同殺人,宣示嚴懲酒駕的決心,結果昨天初審通過版本,酒駕肇事致死傷的最低刑度完全沒有提高,根本喊假的,修正條文與社會期待有落差,感到非常不解與遺憾。

江啟臣說,過去酒駕肇事致死平均量刑不到3年,法務部說是法院不重判,那為何不支持修法提高最低本刑,讓法官無法輕判,法務部為什麼不同意用重刑嚇阻,還要我們容忍酒駕者一犯再犯。

江啟臣質疑,在道路上飆車就適用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只要初犯致人於死就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什麼酒駕者要等到再犯才重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