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87】當退伍軍人與銀行發生「18%優惠存款」爭議,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文/法操司想傳媒

解釋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審判?

本案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原因事件:18%優惠存款「續存」爭議

本案開始於原因事件的原告(宜蘭地院106訴476民事裁定)及其配偶的「退伍軍人退伍金優惠存款」,於102年12月16日及103年2月1日到期。但二人在存款到期後未辦理續存,直到105年8月30日發現,並於同年9月2日辦理續存。導致他們喪失了未續存期間的18%利息。

原告認為,當他們的優惠存款到期時,銀行應該要用雙掛號和打手機通知他們或公示送達通知其等簽訂「續存同意書」,銀行只用掛號和市話語音通知,未盡通知義務。主張銀行應給付上述期間的18%優惠存款利息共106,113元及409,386元。

「優惠存款」到底是公法契約?還是私法契約?

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認為不該由他們審!

一開始原告是在宜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但宜蘭地院認為「銀行是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辦理優惠存款,故優惠存款契約屬於行政契約,非由普通法院管轄。」將此案依職權移交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簽立優惠存款契約的目的僅在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性質屬民法上之消費寄託與消費借貸契約之範疇,並非行政契約,應屬私法上契約之法律關係。」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認為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

首先,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再者,台灣銀行也沒有因為委託行使公權力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大法官認為,「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

審判權爭議該由大法官來管嗎?

本件解釋共有2分協同意見,4分不同意見。持不同意見的法官認為,優惠存款契約應屬行政契約,主要認為臺灣銀行為國防部委託行使公權力機關,優存利息請求權係公法上請求權。而在這些意見書中皆由提到的是,審判權爭議導致訴訟延宕,受侵害的是人民。審判權歸屬的判斷,應多加利用現有的訴訟制度,若透過民事或行政訴訟皆可解決紛爭時,就應該從當事人為程序主體的角度出發,尊重當事人所尋求的法院訴訟途徑,讓他可以盡速接受法院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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