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懲農地非法廢棄物 初犯最高擬罰2250萬併刑責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3日電)台南學甲爐碴違法填埋農地受關注,環保署擬修廢清法46條,若事業單位在農地棄置爐碴等可供「再利用」的廢棄物,初犯罰金最高可達新台幣2250萬元,併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再有只罰錢而免刑責,還可能連坐處罰源頭。

部分立法委員日前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法,除提高處罰金額外,也包含授權課徵資源減量費及事業廢棄物管理費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與業者及各主管機關召開研商會,針對課費項目,環保署官員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會中業者多以成本增加為由,反彈聲浪大;環保署也提到,因涉及調整現行廢棄物管理制度、與其他基金的搭配,因此相關做法仍待評估。

由於台南學甲爐碴案受到各界關心,環保署指出,為避免不肖業者假「再利用」之名棄置廢棄物,擬修廢清法第46條回填、堆置、掩埋廢棄物及違法再利用等,將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至1500萬元罰金;不會有只罰錢而免去刑責的情況。

此外,上述情況若是棄置地點為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至1/2,累犯加重2/3。亦即若業者在農地任意棄置廢棄物,初犯最高可開罰2250萬元。

環保署說,一般事業廢棄物部分,擬將第52、53條處罰金額上限分別調高至1000萬及1500萬元,限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但罰鍰下限為避免情節情微導致基層執行困難,仍維持6000元及6萬元罰鍰。

環保署提到,本次修法也擬提前啟動債權保全假扣押、假處分,避免業者脫產,並參考民法延長求償時效至10年;若產源事業,如鋼鐵業、製造業等,委託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但處理機構卻未依法清除,除處理機構將受處分外,上游鋼鐵、製造業也將負連帶清償責任(清理費用)等。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法擬增訂吹哨者保護條款,給予勞動權益及刑責減免等相關保護措施,鼓勵內部員工勇於檢舉;若事業單位違法情節重大,會停止並追回原有補助優惠,並且在未3年內不得享有政府優惠待遇。

環保署說,另外也有立委提出希望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等,也可以針對轄下事業單位採取行政檢查;在研商會中部分機關表示因人力不足恐難推行,這部分仍待討論。(編輯:陳清芳)10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