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感染定義放寬 符合條件超過14天再感染也算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3日)公布新增新冠肺炎(COVID-19)案例,本土3萬3377例,與上週一相比增加17%,仍處於疫情高原期起伏階段,境外移入增54例,中重症74例,另新增38例死亡。上週本土完成93例定序,其中74例屬於BA.5,目前BA.5的本土定序佔比,目前來到97.6%,仍屬於主流。另外,重複感染定義放寬 ,14天以上發病符合條件可通報。

本土BA.5定序佔比持續佔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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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新增3萬3377例本土個案,確診個案新增中重症74例(中症44例、重症30例),其中38人死亡;另增境外移入54例。指揮中心提供

今增38例死亡個案,年齡從50多歲至90多歲,另外今日無兒少重症或死亡案例。關於上週定序情形,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表示,上週本土完成93例定序,其中74例屬於BA.5,未新增本土BA.4或BA.2.75等變異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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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5的地區分布,上週仍以北部最多,有36例。指揮中心提供

羅一鈞指出,BA.5的本土定序佔比,目前來到97.6%,與上週報告的80%相同,BA.5穩定在台灣全部確診病例中,佔絕對多數的情形。他表示,雖然仍有近2成是BA.2,不過指揮中心預估BA.2將會慢慢被BA.5取代。

就BA.5的分布來看,羅一鈞表示,北(36例)、中(12例)、南(20例)、東(6例)的個案數雖不盡相同,但大概分布的定序比例都是在6成到8.5成之間,接屬於多數的情形。另外,BA.5中重症方面,佔約75%的中重症;兒童中重症則未新增。

重複感染定義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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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感染定義放寬 ,14天以上發病符合條件可通報。指揮中心提供

為因應國內疫情變化及防治實務之需,羅一鈞表示,經諮詢專家,決定修訂「新冠肺炎重複感染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

羅一鈞指出,6月底曾公布「重複感染」的定義,當時經專家會議討論後,決定「重複感染」是「距離上一次確診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且如果符合特定條件,可以向指揮中心重複通報感染」。

不過,該3個月的實行中,他表示有接到一些醫界與基層反應,表示「有些特別個案可能在未滿28天以內,就已經出現重複感染的病徵,且有檢驗結果可佐證有重複感染情形。」再加上,8月以來面臨BA.5該新一波疫情,導致可能先前感染過BA.2變異株的人,又感染到BA.5變異株。

因此9月經專家會議討論後,羅一鈞表示,指揮中心已於9月30日發文,周知各單位「將重複感染的定義,放寬到14天就算。也就是說,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如果出現惡化的情形,包括原有症狀惡化、出現發燒、有新呼吸道症狀都算」。

另外,原本設定的檢驗條件,包括快篩陽性或PCR陽性、Ct值小於27等部分條件未調整;通報部分則予以簡化,醫師通報時如勾選疑似重複感染個案,那通報時系統就會自動研判確診,如此可讓流程更順暢。

羅一鈞指出,至10月3日為止,總計有30,110例被通報重複感染,羅一鈞表示,其中大概佔2.1%,即635例屬於通報日30天內又再重複有感染的通報,「2次發病日間距30天以內」。

羅一鈞表示,在先前,上述狀況雖然不屬於現行通報定義,但經過醫師通報與補充後,仍將此研判算做是重複感染。他表示,30內重複感染的人數情形不多,大概佔2.1%左右,但放寬重複感染的定義後,該比例有可能會變高一點點,不過不會佔每天的確診人數太多。

至於14天以內的個案,羅一鈞表示「目前不太認定是重複感染」,專家會議上雖然也有討論,世界有些國家對於重複感染的定義有陸續在放寬,但大部分都是放寬到指揮中心先前的1個月左右的標準。他強調,放框到14天以上的國家,目前應該只有台灣,屬於相對較寬的定義,但也是希望透過與醫界的溝通與回饋,得知他們確實需要這樣的重複感染的通報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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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符合特殊條件與日期,才會被判定為重複感染。指揮中心提供

詳細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如下:

一、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及處置:

(二)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如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或有新呼吸道症狀,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並經臨床醫師診斷為「重複感染」者。此對象經通報後即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一)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以上,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新感染個案,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惟此類對像如經醫師綜合評估(例如目前有無疑似症狀、接觸史、旅遊史、快篩檢驗結果、SARS-CoV-2 RT-PCR 檢驗結果陽性惟Ct值≥30等)非屬新感染個案,則排除確診。

二、距前一次發病日起14天內,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同一病程。

三、重複感染個案如有採集PCR陽性檢體,衛生單位或臨床醫師可評估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持續國內監測SARS-CoV-2變異株流行現況。

四、為促進用藥時效,重複感染個案於研判確定後,可由診斷之臨床醫師逕行依專業用藥,惟若臨床醫師、衛生機關或各區傳染病防治網區之正、副指揮官對於用藥時機有疑義時,可依網區指揮官指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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