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益信託 至9月衝728億

【時報-台北電】信託公會統計至第三季止,國內共有22家信託銀行有實際辦理公益信託業務,總計擔任261件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受託信託財產總金額高達新台幣728億元。信託公會指出,目前法規有二大限制讓銀行推廣意願低,信託公會已提出「裁量權拆分模式」、「決策流程模式」及「裁量權拆分+決策流程模式」三模式,函請法務部及金管會參考,期望解決信託業的公益信託法制困境。

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表示,銀行無法大力推廣公益信託主要有二大原因,一是法務部要求銀行對公益信託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要「有運用決定權」,但是如果信託財產是有價證券,或是將財產運用在有價證券,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則要依信託業法及投信投顧法,「銀行需兼營全權委託業務」,大幅增加法遵程序及成本。

也就是說,銀行做公益信託若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還要先有兼營全權委託業務的執照,成本大幅拉高,這也是為何2020年由銀行擔任受託人之公益信託僅新設三件,且與去年同期相較,受託財產金額減少。

雷仲達認為,公益信託本質不是為投資的目的,跟全權委託投資性質不同,若還要需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不合理,且增加受託人的成本。

二是銀行做公益信託信託財產所持有的股票公司會變成銀行利關人。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指出,銀行做公益信託時,如果對信託財產「有運用決定權」,銀行可能與委託人、公益信託持有股票之公司間變成利害關係人而受到法令的限制,但實務上公益信託持有該公司股票可能僅因受捐贈或投資而偶然持有,該公司與銀行並非利關人。

信託公會指出,委託人如果因為成立公益信託而成為信託業的利害關係人,恐嚴重影響委託人成立公益信託的意願。

因此,信託公會已委外研議「裁量權拆分模式」、「決策流程模式」及「裁量權拆分+決策流程模式」三種可能解決之道,讓銀行在做公益信託時,「財產管理」部分銀行不具運用決定權,就不必因受理信託財產1,000萬元以上且運用於有價證券,而要兼營全權委託業務。(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