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外籍移工匯兌公司 納金保法範疇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為保障外籍移工權益、落實普惠金融政策,宣布將依據電子支付條例成立的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金融服務業,外籍移工若透過匯兌公司匯款發生爭議,將可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調處。

由於多數外籍移工無法在銀行營業時間前往匯款,且銀行匯款手續費相對較高,統振及香港商易安聯2019年以行動裝置及超商繳款等便捷、低廉創新模式,向金管會申請進沙盒實驗獲准,於同年4月30日開辦提供外籍移工匯款服務。

為因應沙盒實驗後建立差異化管理機制及開放有限執照需求,金管會修正電支管理條例、訂定授權子法「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於今年7月1日生效,明訂非銀行或非電支機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檢具相關書件申請許可。

統振的沙盒實驗許可期限至29日將屆期,公司對此依據新規向金管會申請經營業務許可,金管會經洽會央行意見後,於15日審核通過申請案,成為首家獲准辦理外籍移工匯兌業務的公司,預計月底取得許可證後正式營運。

金管會在統振沙盒實驗屆期前,公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為金保法規定的金融服務業。法律事務處長徐萃文表示,若未來匯款發生爭議,外籍移工除依「外籍勞工在台工作須知」可適用消保法外,亦可依金保法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調處,增加保障自身權益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