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鐘導演抗大腸癌13年,已立醫囑放棄急救


【早安健康編輯部】知名導演柯一正曾被確診為大腸癌三期,挺過6個月的化療過程後雖然恢復健康,但經此一役,柯一正已經看淡生死之事,並且透露自己已經立好醫囑,未來不做侵入性的醫療急救,「最想客死異鄉,不要讓人知道」。

現年72歲的柯一正,在2005年、2006年間連續接受健康檢查時,糞便出現潛血反應,經過醫生仔細檢查,發現他的升結腸有6公分腫瘤,於是開刀割除17公分的腸子並取出二顆膽結石。

血便警覺大腸癌

除了健康檢查,日常上廁所時也要時時注意健康狀況,尤其血便是腸道發出的重要警訊,若有發生,一定要盡快就醫,透過糞便潛血反應、直腸鏡或大腸鏡的檢查,盡早查明腸道問題。大腸直腸外科主任醫師洪耀仁在著作《排便異常&大腸瘜肉&痔瘡&腸躁症健康70問》中提到,血便可區分為血便、出血、潛血、黏血便等4種,伴隨有腹部鼓脹、腹痛、頭暈、出汗、發熱、四肢冰冷,甚至輕微發燒等不舒服的症狀。

而通常在糞便帶血的疾病中,以十二指腸潰瘍、胃潰瘍、痔瘡、肛裂及發炎性腸疾,例如急性憩室炎、潰瘍性大腸炎等占最大多數,癌症相較之下較少數,但大腸癌穩居近年來10大癌症榜,儼然成為新國病,千萬不可忽視。

歷經大腸癌化療,柯一正看淡生死

柯一正日前出席新戲的開鏡儀式時,談及自身歷經癌症化療後,看淡生死之事,他認為人生在世,還是開心最重要。他也透露,自己已經簽好醫療遺囑,這樣可以減少家人的心理負擔,不必糾結是否放棄急救,甚至戲稱最想「客死異鄉」,也相當支持安樂死。

近年來不少名人相繼發表自己贊成安樂死、尊嚴離去的觀點,追本溯源,也許太多久病不癒而身心憔悴的案例,舉凡過度醫療、無意義的生命延長,點點滴滴的無盡折磨,讓大眾省思,生病、老去都是生命的必然,我們無法完全不生病、不變老,但與其「無法尊嚴地離開」,是否能在「生」的時候預先考量「老病死」,生病的過程中依然過得平安滿足?

事實上,明年(2019)1月6日起,號稱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正式上路,不僅強調病人知情權利,並且擴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保障範圍,民眾可以事先討論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讓醫生可在法令的明確保障下,維護民眾拒絕醫療權。

※《病人自主權利法》可終止或撤除急救的適用對象: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

當病人符合臨床適用對象之五項條件,醫師可依患者預立的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急救及維生醫療。

除非重大過失或違反病人預立的醫療決定,醫師不需負刑事與行政責任。預立醫療決定後,可以撤除或是修改。

※《病人自主權利法》申請方式與資格

年滿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便可透過預立醫療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兩階段,選擇自己想要或不想要的醫療行為。首先先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訂定自己的醫囑。

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3大規定,才算完成「預立醫療決定」而具有效力。

  1. 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2. 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

  3. 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病人自主權利法》不等於放棄治療,也不是倡議主動安樂死

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於報導中強調,《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倡議安樂死,根據適用對象規定的5類臨床狀況,多為缺乏生命品質,生命的品質與生命長度,取決於個人價值觀,因此,與其讓至親天人交戰,背負親族有形無形的責難與壓力,不如提早為自己的醫療權益發聲。

衛福部國健署署長王英偉先前也對媒體說明,醫護人員必須讓家屬了解安寧照護不是放棄治療,而是協助病人緩和疼痛與不適,有尊嚴地、自然地走向生命終點,國人應對預立醫療決定有正確認識。

事實上,國內已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及2019年1月預計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盡可能避免生命末期的搶救增加病患痛苦,但這些都不等於倡議「主動安樂死」,衛福部強調,目前社會對於安樂死立法尚無共識,因此將等待《病人自主法》實施一段時間後再檢討此議題。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什麼不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病人自主權利法

  • 保障末期病人善終權益

  • 病人簽具意願書亦可由最近親屬簽具同意書為之(實務上多由親屬為之)

  • 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自主與善終權利,僅心智能力健全者可自己做決定

  • 以病人為核心,保障其知情、選擇與決策權

  • 搭配各種程序保障機制:預立醫療照護諮詢(ACP)預立醫療決定(AD)、醫療委任代理人

僅保障末期病人

五種特定臨床狀態:

  • 末期病人

  •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 永久植物人狀態

  • 極重度失智

  • 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

  • 心肺復甦術

  • 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

  • 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置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

  •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資料來源:安寧照顧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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