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高粱天災救助 申請不用地籍謄本

針對金門9-10月乾旱造成高粱損害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月16日正式公告金門縣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目前各鄉鎮公所正受理農民申請,但近期有民眾向縣府反映,有部分鄉鎮公所要求申請人提供第一類地籍謄本,經縣府建設處釐清無需附該資料。 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民眾申請救助時,除身分證、存款簿和印章外,申請人為地主須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如為承租土地者則須檢附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如承租者無法取得相關文件,因金門人地結構、歷史原由,經縣府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爭取放寬實際耕作者資格認定,可由金門縣農業試驗所提出之契作證明,加註「僅限供申請本次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後,替代土地租賃文件或同意書 近期部分鄉鎮公所除上開資料外,另要求民眾檢附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作為附件資訊,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年1月23日農授糧字第1041060053號函已刪除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需檢附地籍謄本之規定,縣府於11月20日、24日特別發函告知各鄉鎮公所,後續無須再附第一類地籍謄本。 為簡政便民,民眾向鄉鎮公所提出申請時,除身分證、存款簿和印章外等必備文件外,就目前受理態樣作以下說明: (一)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無須檢附第一類地籍謄本。 (二)申請人具土地租賃文件或同意書者,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地段地號、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無須檢附第一類地籍謄本。 (三)申請人以契作證明替代土地租賃文件或同意書者,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地段地號、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無須檢附第一類地籍謄本,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土地非自有且所有權人不在籍之切結書」。 (四)申請人以契作證明替代土地租賃文件或同意書者,若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地段地號、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無論在籍與否,均不應予以受理申請。 圖一:高粱乾旱農損。 圖二:乾旱農塘乾枯。 圖三:公所承辦受理民眾申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