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涉性侵女工作人員 二審仍判4年

導演鈕承澤涉嫌性侵女工作人員,一審遭判4年。二審今天認定他與被害人之間LINE對話,看不出有情愫,鈕承澤否認犯罪又利用和解書內容暗指女方主動獻身,仍判4年。可上訴。

鈕承澤涉性侵女工作人員,二審仍判4年。(檔案照)
鈕承澤涉性侵女工作人員,二審仍判4年。(檔案照)

全案緣於,鈕承澤是電影「跑馬」劇組的導演,於民國107年10月間,認識被害人而心生愛慕,於同年11月23日,由被害人的女主管,帶著被害人至鈕承澤住處參與聚會;當天晚間9時許,其餘賓客及女主管均先行離去,僅剩被害人在場,直到至凌晨0時30分許,鈕承澤靠近被害人,不顧被害人反抗,予以壓制性侵害得逞。

一審法院於4月間宣判,考量鈕承澤曾任演員、現為導演,尚有母親需撫養等生活狀況,並於審理中已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彌補所造成的損害,判決有期徒刑4年。

鈕承澤不服提起上訴,鈕承澤辯稱,女方對他有好感,產生情愫,才有當天性交行為。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維持原審判決刑度,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刑庭發言人黃玉婷表示,主要理由認為,鈕承澤雖然否認犯行,但是依相關書證、物證、被害人、被害人的主管以及驗傷醫生等人證述內容,可以證明鈕承澤確實不顧被害人反對,為強制性交行為。

黃玉婷說,從鈕承澤與被害人之間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以顯示,互動不深,沒有情愫,被害人在當天的言行舉止,也沒有任何使得鈕承澤對她產生好感的情形,鈕承澤的情愫說法,為不實言論,不可採信。

黃玉婷指出,被害人本身在事發之後,也對她的主管出示手臂傷勢,可以證明其在案發時有受到鈕承澤壓制;被害人被性侵後的反應,本來就是因人而異,沒有所謂「典型被害人」表現,因此不能用被害人在事後表現,沒有驚慌失措,而推論她未遭性侵害。

黃玉婷表示,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遭殘害嚴重,鈕承澤犯後否認犯罪,又用身為導演身分,去發表言論,形塑出他與被害人之間,有男女情愫,而且又利用和解書內容,去講說被害人在過程中沒有傳達拒絕意思,暗指被害人主動獻身,可見鈕承澤欠缺性別平權意識,也沒有悔悟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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