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無本生意——被隱匿的TRF權利金?

因2014年人民幣兌美金匯率急貶而引爆之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風暴,造成國內中小企業元氣大傷,雖歷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前後5波裁罰並停止國內銀行銷售之處置,至今該風暴仍未完全平息。於今年10月19日TRF受害聯盟(下稱TRF聯盟)至金管會前抗議,其中一項對銀行的質疑,便是銀行侵吞隱匿本應交給客戶之相關權利金,而有侵吞甚至違法洗錢之疑慮,引發關注。

事實上,TRF看似均由國內銀行與中小企業客戶間承作,然而TRF產品本身複雜,設計產品過程所應用的數學模型更是多樣多變,因此國內銀行多半並非自行設計TRF等相關產品,而是將從外國銀行(即所謂之上手銀行)處銷售之TRF等產品轉銷售給我國中小企業客戶方式銷售(故因此此類TRF產品有時會具備所謂的背對背性質(back to back)),其中運作模式又可大致細分為二種:1. 國內銀行擔任中介銀行,而上手銀行來自其本身之母行,採行此種模式者多半為外資銀行,透過向外資母行購買TRF後再轉賣給中小企業客戶;2. 國內銀行擔任中介銀行,而上手銀行來自多家外國銀行,與各外國銀行議價尋得最佳價格購賣後,再轉賣給客戶。因此國內銀行無論是採取何種模式銷售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給客戶,國內銀行與客戶間成立的契約條件多半源自於該國內銀行與原上手銀行之契約條件。

再者,國內銀行銷售與客戶之TRF等複雜性衍生性金融商品多半具有二大特色,其一是具備槓桿性質,舉例來說:若將匯率分為A、B、C三個區段,則約定比價日之市價匯率落於A、B、C三個區段則分別產生不同效果,落於A區段槓桿方可以以約定價格(較市價好)賣出名目本金一倍的幣別,落於B區段雙方不進行買賣,落入C區段槓桿方則被迫以約定價格(較市價差)賣出名目本金二倍的幣別,是以槓桿方賺錢的時候可以賣出一倍名目本金的幣別,賺取一倍本金乘以利差之獲利;但是槓桿方賠錢的時候卻要賣出二倍名目本金的幣別,虧損二倍本金乘以利差之虧損。簡言之,槓桿方賺錢的時候賺一倍,賠錢的時候卻要賠二倍;其二是非槓桿方多半設計一個停損點讓損害有限,槓桿方卻往往沒有停損點,造成槓桿方獲利有限、損害無限,相反的非槓桿方則是獲利無限、損害有限,從這二點就可以明顯看出槓桿方承擔比非槓桿方高出許多的風險、卻享受較少的獲利可能。也因此為求設計上的公平性,多半在TRF等產品設計上,於交易一開始,槓桿方就可以收取一筆「權利金」,這筆權利金的目的就是對應身為槓桿方要承受較高風險的代價,因此越高風險的產品,槓桿方按理應可收取更高數額之權利金。

然而此類TRF產品多半由外國銀行所設計,國內銀行購買時是擔任槓桿方,也因此國內銀行於購買之始就已經收取一筆與產品風險相呼應之權利金;然而國內銀行於轉賣買來之TRF產品時,客戶僅能擔任槓桿方,約定條件與買來的TRF相同,卻向客戶隱匿原來的權利金數額,僅交付不合比例之極低權利金,甚至未有給予權利金與客戶之情況在所多有,造成客戶承擔槓桿方的風險,卻沒有取得槓桿方該得之權利金;而國內銀行透過「轉賣TRF產品」讓自身原本承擔之槓桿方風險「轉嫁」客戶,卻未將與之相對的權利金一併轉嫁提供給客戶,也因此受害戶多半質疑銀行恐侵吞本應轉給客戶之權利金。

事實上,金管會早於2016年底至2017年中就已然要求銀行應向客戶揭露TRF之「佣金」,然而至今多數國內銀行仍然不願揭露與上手銀行相關之契約,亦不願意說明與上手銀行之契約中約定的權利金數額,更不願說明轉手取得之「佣金」為何。

我國銀行業屬於特許行業,基於銀行相較於客戶具有金融知識之絕對優勢,更應恪守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所賦予之義務職責,接受金管會的監督,對於客戶更應有產品完整告知、風險揭露的義務,然而TRF等相關產品風險極高,於設計上更仰賴相對應之權利金給予槓桿方以維持產品的公平合理性,然而至今國內銀行所販售之TRF等產品多半給予顯然不合比例之權利金給槓桿方的客戶端,甚至不給權利金;自2014年TRF風暴爆發以來,國內銀行至今仍不願意揭露相關上手銀行原契約約定的權利金,除了有違金管會的督責外,恐怕亦難以說明此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難怪TRF聯盟會質疑銀行難脫侵吞及違法洗錢之疑雲了。

論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