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相人間】壓不扁的玫瑰 當法律成為性暴力嫌疑者的武器

當#MeToo受害者發聲,法律卻可能使他們更加受傷。(示意畫面。AI繪圖Midjourney生成,本刊美術組後製)
當#MeToo受害者發聲,法律卻可能使他們更加受傷。(示意畫面。AI繪圖Midjourney生成,本刊美術組後製)

今年5月,台灣#MeToo事件爆發,超過200名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的當事人在社群平台說出她/他們的親身經歷。然而,當這些過往案件被揭開、受到社會關注的同時,對#MeToo控訴者提告妨害名譽的案件也漸漸湧現。本刊專訪在這次#MeToo中發聲、因此遭前雇主提告的公共事務工作者,及曾在臉書控訴遭受政治意見領袖PUA、在她不認為合意下發生性行為,而被對方提告,經歷2年訴訟的當事人。她們如何成為了「被告」?面臨再次被要求噤聲的反制與威脅,她們的處境與行動為何?

在約訪的咖啡店,小靜(化名)剛結束幾通電話,語氣有些慌亂急促,「我吃驚,然後憤怒,但是我沒有恐懼…還是說我應該要心生恐懼?他可能就是想造成我的恐懼,但其實我沒有嚇到,我覺得很生氣。」她露出虛脫的表情,點開手機上前晚前輩傳來的訊息:「…對方說要告死妳。」

發聲反遭提告 憂進一步報復

今年6月,台灣#MeToo事件從政治圈延燒至其他產業,小靜也決定控訴前雇主性騷擾,她在臉書上寫著,當年大學畢業後進入某間公司,從事與公共事務相關的工作,那是她嚮往的,然而,前雇主卻在辦公室及聚餐時,多次觸摸她的臀部及大腿,並對她發表歧視女性、侵犯性隱私的言論。

發文隔天,她沒收到道歉,卻接到對方揚言提起刑事訴訟的消息。小靜並未料及這個發展,與我們見面當天仍有點驚魂未定,「我告訴很多朋友,大家的反應都是他做出這種事,怎麼還有臉告人?」她氣憤地補充:「而且這很難告成啊!不就是浪費司法資源嗎?」

但她不敢掉以輕心,騷擾她的前雇主是人脈豐沛的業界大老,影響力極大,她覺得對方可能告她「誹謗」,因此雖然尚未收到正式的提告文件,她已聯繫律師,準備面對後續程序。由於沒有監視錄影畫面等直接證據證實對方性騷擾,律師提醒她保存間接證據,例如多年來她曾好幾次在臉書提到前雇主的言語及肢體性騷擾;這次發文後,她前同事也找出2人過去對話紀錄,願意作為人證。

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副教授閭丘露薇強調,#MeToo運動最重要的就是讓當事人訴說。
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副教授閭丘露薇強調,#MeToo運動最重要的就是讓當事人訴說。

小靜仔細向我們出示蒐集存證的多張截圖。從截圖看來,其他女同事也有相似經驗:被前老闆碰過屁股、大腿等部位;該職場環境對女性並不友善,年輕女性被要求在辦公室打雜、打掃,主管和男同事都曾擅自對她們的年紀、體型、外貌、打扮、交友關係品頭論足。

即使發文內容都是親身經歷,對方也罪證確鑿,突然遭到提告,小靜似乎並不如口中說的沒有恐懼。採訪這天,她一整天沒有進食,臉色蒼白,猶如陷入當年經歷職場性騷擾後的恍惚與焦慮狀態。之後,她要求在報導中匿名,隱蔽雇主的性騷擾言論內容及行為細節;為了避免被辨識,受訪內容幾乎無法使用,她在電話那頭語氣有些不安:「還是會擔心受訪後又被提告,真的滿煩的,對方畢竟是有資源的人,不會這麼容易善罷甘休…」如今她已離職多年、換到其他行業,仍憂慮遭到進一步報復。

台灣職場性騷擾長期被低估,小靜不過是眾多黑數之一。根據勞動部2022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推估全國約有20萬名受僱者遭遇職場性騷擾,僅2成曾申訴;正因為制度及文化缺陷,多數人才會轉向以#MeToo發聲,使#MeToo成為眾多受害者追求正義的管道。

說出自身故事 凝聚集體勇氣

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副教授、#MeToo運動研究者閭丘露薇接受本刊專訪時便指出,#MeToo運動最重要的就是個人敘事的重要性,透過描述個人經歷,讓當事人相信說出自身故事可以改寫生活、重新賦予意義,「敘事只是一個開始,如果沒有夠多的人說出來,大家不會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對訴說者來說,講出來、或是聽到別人講出來,是共同身分的建立,勇氣是這樣出來的,覺得我不是孤單的。」透過一個個敘事建立集體身分後,公眾才有可能產生集體行動,推動社會制度及文化改變。

今年6月底,藝人大牙(圖)在臉書公開自己曾遭受前老闆黑人陳建州性騷擾的經驗。(翻攝大牙臉書)
今年6月底,藝人大牙(圖)在臉書公開自己曾遭受前老闆黑人陳建州性騷擾的經驗。(翻攝大牙臉書)

然而此刻,受害者卻陸續面臨被告。小靜並不是這波台版#MeToo中唯一面臨被告的受害者。截至目前,被指控的加害嫌疑者中,揚言要提告、甚至已提告者,最知名當屬黑人陳建州告大牙,黑人先是對大牙提告民事求償1,000萬元,日前卻又撤回,改提告刑事的加重誹謗罪;另外,前總統府資政顏志發也曾提告控訴者,後來在輿論壓力下撤告;一名女性撰文控訴13歲時曾遭補習班老師性侵,不久該補習班竟對她提告「加重誹謗」;被影射性暴力的客家金曲歌王黃連煜,也曾發聲明表示若撰文者不謹慎發言、若大眾再轉述分享貼文,將追究法律責任。

陳建州否認大牙周宜霈指控,與妻子范瑋琪聯合向大牙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公開道歉。(翻攝畫面)
陳建州否認大牙周宜霈指控,與妻子范瑋琪聯合向大牙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公開道歉。(翻攝畫面)

被指控者紛紛聲稱要以法律行動捍衛清白。網路上也不乏支持提告的聲浪,他們認為控訴者若毫無證據,萬一有人狹怨報復,被指控的人豈不太冤枉?因此支持以司法釐清真相。

司法過程煎熬 隱形成本龐雜

只是,困難正在於司法。專門承接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等性暴力案件的律師柯萱如對我們說:「為什麼用#MeToo的方式?就是因為性暴力犯罪往往難以蒐集到直接、關鍵性的證據,且容易因最終證據不足而未能獲有罪認定,被害者甚至要擔心會不會反被對方提告『誣告』。」柯萱如長期在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單位擔任義務諮詢律師,她說,早在這波#MeToo之前,「幾乎所有的這類案件,來求助法律諮詢的人裡,10個有8、9個會問:『我如果證據不足,告不成,會不會被對方告誣告?』」

至於這波#MeToo,「我現在手上就有這樣的當事人,而且不只一位,他們上網講出他們的經驗,結果被對方揚言提告。」她說不便透露更多,因為當事人正處於極度害怕中,「這種案件,對方通常都滿有權有勢,滿有社經地位,所以當事人會很驚恐。」

律師柯萱如表示,當加害人反過來提告,「他們通常都滿有權有勢,當事人會很驚恐。」
律師柯萱如表示,當加害人反過來提告,「他們通常都滿有權有勢,當事人會很驚恐。」

司法過程不是人人承受得起,柯萱如解釋:「他們會擔心如果要開庭,會不會影響到工作?如果被告,會不會影響到公司的名譽或運作?會不會被公司當成troublemaker、 亂源?有沒有錢請律師?如果對方很有錢,請了超龐大的律師群,自己會不會被壓得無法反擊?萬一敗訴,會不會賠很多錢?」

控訴自身經歷而成為被告,29歲的張雅涵是知名案例,她以「吃了後果大全餐」形容自己當年公開控訴的代價,「#MeToo背後的成本大到…不是大家想得那樣,以為吃瓜(看熱鬧)或轉發表示支持,事情就結束了。」她皺起眉頭說:「在這一類爆料文章下,都會有人留言說公布姓名、公布證據、支持提告,我看到都很生氣,忍不住留言:訴訟費你出嗎?公布個資立刻產生妨害名譽的問題,這些曠日費時的官司,你要幫忙嗎?」

張雅涵的經歷與#MeToo受害者不盡然相同,也許難以被認為是性暴力,但皆為極痛苦不堪的性經歷。

故事要回溯到2018年,她24歲,正在讀大學,對政治很有熱忱,即使沒有朋友約,也常一個人上街參加遊行。當年,她透過網路認識政治意見領袖A男,對方與她有相同政治理念,善於評論公共議題,有破萬臉書追蹤者;她深受吸引,私訊聊天半年後,答應與對方見面。

那天她跟朋友吃完宵夜,A男知道後說也想吃宵夜,她便買食物送到對方住處。那是一間頂樓加蓋的套房,極悶熱,卻沒開冷氣,「他來開門的時候就沒有穿上衣,超荒謬,但我還是幫他把宵夜拿進去。」她要求對方開冷氣、將衣服穿上,都遭到拒絕,氣氛很不舒服。「還有,他房間裡面只有一些法律備考的書,我說你平常一副很文青的形象,為什麼一本真正的書都沒有?我當下就對這個人產生無比的厭惡,他跟網路上的形象差很多,很沒品味、沒有心靈性,我一直想找機會離開,可是我又已經坐在那邊,想說講話到一個段落再走…」

界線矛盾模糊 落PUA陷阱

起初對方沒有任何試探,她也沒想過會往發生性行為發展。2人已當半年網友,有些信任感,也常分享私密的心情與情緒,但這晚她有些困惑,對方的態度似乎不太友善,甚至在言談中貶低她,「他態度是交替的,讓我覺得我很蠢,或他很討厭我…那樣真的會形成制約,人家突然貶低你,就會想討好他,超奇怪,我當下已經超級厭惡他,但我又想討好他。」她努力向我們解釋。

她一直想找機會離開,但談著談著,她越來越睏,就在沙發上睡了一下。「那時已經過了凌晨12點,他就一直叫我去床上躺一下。」她實在想睡,就真的躺到床上了。她向來信任朋友,也有幾位純友誼的男性朋友,某年到外縣市遊玩時還曾借住男性友人家,打地鋪一個禮拜,對方從沒碰過她。

但就在她躺上床後,「他跑到我旁邊躺下來,把燈關掉,後來就開冷氣了。」對方不斷試探,「我那時候剛分手,前男友都會睡在右邊,我真的當下腦子就不清楚了,腦袋一熱抱住他,可是這完全不代表我想跟他『那個』,我沒有想。可是我有點被洗腦,我抱了對方,接下來要做些什麼我好像就不能中途喊卡?總覺得不『那個』就無法脫身。」即使她沒有意願,但這一步步發展,使她最後放棄了掙扎。

「後來我就無比厭惡了自己。我躺在床上,瞪著天花板到天亮,早上6點多吧,我偷偷把鞋子、衣服撿起來,穿上,離開他家。」她在家躺了1個月,無法做任何事情。痛苦的還有,即使她不想再跟對方發生關係,卻忍不住一直傳訊息給對方,「我無法性愛分離…我很確定沒有喜歡他,我很討厭他,但沒辦法忍受他不回我,沒辦法接受別人拋棄我。」她曾被診斷有憂鬱症、邊緣性人格障礙,除了渴望被關愛,在人際關係上也有強烈的被拋棄恐懼感。

張雅涵首次接受媒體採訪,分享她當年公開控訴後的代價。
張雅涵首次接受媒體採訪,分享她當年公開控訴後的代價。

她深吸一大口氣,才繼續說:「我非常的羞恥,因為這聽起來就超級合意、超級自願的啊,所以自責跟整件事的厭惡是成正比的,我一直檢討到底是不是我的錯?可是事情怎麼都想不通…」她反覆思索那個房間裡發生的一切,記憶卻總是很片段。

她也曾試圖說服自己,這只是一次不愉快的一夜情,「那時候不是流行講『情欲流動』嗎?但就不是啊!有些朋友會覺得我作風比較開放,我有在約(砲)才會遇到這種事,但我從來沒有約過。他也說他從來不約砲,我才會覺得放心。不愉快的經驗不是我事先料想到的。」

偶然間,她在網路得知把妹手法「PUA」(Pick Up Artist),恍然大悟,當晚遭對方貶抑,在情感脆弱、無法抵抗、不舒服的情境下與對方發生關係,似乎正是這種手法;實施PUA者常以故意衝撞對方界線、製造矛盾衝突、得寸進尺索求、貶抑對方自尊等心理學技巧,操弄女性的情感與情緒,使其馴化、「自願」發生性關係,「真的像得救一樣,這件事情被梳理出來,慢慢變成有條理、可以敘述的東西。」後來透過朋友告知,她發現自己不是唯一與A男發生關係、有痛苦經歷的女性。

她從未想過要控告對方性侵,她深知這在法律上難以成立。只是,看著A男聲勢越來越好,她擔心其他女性受害,因此只要發現有朋友追蹤A男臉書,她一個個私訊提醒。2019年,她聽說A男可能被延攬入選舉團隊,決定公開自己與其他女性的經歷,「法律只能規範最基本的道德底線,但公眾人物的道德要求不是應該高很多嗎?我很害怕,他如果有更高的職位,就可以接觸更多女生,成為他狩獵的對象。而且一旦他進入團隊,我再去爆他,就是真正傷害到我支持的陣營。」

她在臉書寫下「他沒有強暴我,但我不會說那是合意性交」一文,很快受到關注,在多個論壇被轉發、也吸引媒體報導。

提告只是手段 施壓才是目的

只是,她沒想過自己會因此身陷官司。A男否認指控,並開始對曾在網路留言或發文聲援的網友一一提告,2021年、張雅涵寫貼文的2年後,A男更趕在追溯期將屆,一改原本說過不告張雅涵的態度,對她提告民事賠償。A男主張貼文內容不實,造成他名譽損害,精神受打擊,向張雅涵求償100萬元。

「其實我心裡有底,周邊的人都被告過一輪,他當初有發文說不告我,也許會跳過?沒想到最後送我一個民事大禮包,最麻煩的那種。」張雅涵語氣無奈,事件後她休學了,如今仍在家中休養,這是首次接受媒體訪談,「我當初只是希望自己圈子裡知道…有2萬追蹤者的人,其實算有滿大的話語權,跟有這麼大話語權的人對抗,基本上打輿論戰我就已經就輸了。」

張雅涵大學時修過法律系的課,更早在高中時就曾對性騷擾犯提告,她自認對法律並不陌生,但,「成為被告」卻超乎她的承受範圍。律師費不便宜,家人勸她先去了解被對方告什麼。她拖到開庭前一天,才不得不到法院閱覽自己的「起訴書」,「有200多頁,我看到一半恐慌症發作,離開桌子,蹲在旁邊,我老公陪我去,一直安撫我。法院很安靜,我走到旁邊,很小聲、很壓抑、但抓狂地跟我爸說我一定要請律師。我邊講電話,邊扯自己的頭髮。」接著,她趕快吞下好幾顆抗焦慮藥。

聯繫律師後,隔天她出席第一次開庭。「我很害怕,挫到不行,想說他(A男)會不會來?來的話我要怎麼辦?要不要衝過去給他一拳?」最後A男根本沒有現身,由律師代為出庭,提出的和解條件是10萬元和解金,並在臉書刊登道歉文30天。法官問張雅涵是否接受?她當庭崩潰大吼:「死都不要!」

律師陳又新協助多名反被提告的當事人,但他指出這類案件仍受到言論自由保障。
律師陳又新協助多名反被提告的當事人,但他指出這類案件仍受到言論自由保障。

她的律師陳又新向我們補充:「和解最後達成什麼條件,其實對提告者來講不重要,重點是試探有沒有退讓的可能性?只要有談的可能性,他就知道你可能撐不住,繼續施壓、產生破口的話,最後只要和解成立,不管條件是什麼,他就可以出去對外講。」A男先前提告多位網友時,陳又新正是這些網友的律師,這天他陪同張雅涵受訪。

張雅涵頻點頭:「法庭真的很可怕,法官坐得很高,那個樣子就很可怕,而且我又坐在被告的席位,就會覺得,為什麼是我坐在被告的席位上?這件事會越想越荒謬,會很想趕快結束這一切,所以,如果我沒有爸媽幫我,沒有錢請律師,可能最後什麼都會答應了。」

別說被告,有時連證人都承受龐大壓力。那段時間,陳又新透過手邊其他同樣遭A男提告的網友,深入了解案情,也找到證人出庭。某次,他希望B女出庭幫忙作證,證實她是文中敘述有相似經驗的女生,以證明張雅涵發文有所本。B女在開庭當天現身,陳又新才發現,B女雖與A男也有淵源,卻不是文章所提的女生,「她很想幫忙作證,可是我之前傳給她的內容,她沒有勇氣仔細看。(文中)那個人並不是她。」之後他才找到對的證人。

噤聲二度傷害 全球都在發生

何止B女,張雅涵自己也經常不太敢點開陳又新的訊息,「他名字跳出來一定是壞事,要講案件,所以通常我會先滑掉。不得不看的時候,我會先深呼吸,再點開來。如果內容有附PDF檔,我就丟給我先生,請他看完向我簡報內容,然後我會喝個飲料或吃個甜點,平復心情。」

張雅涵一口氣說了許多在訴訟過程中人們難以想像的壓力與恐懼。而或許,這樣的煎熬恰是某些提告者的目的,曾任立委的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尤美女,以已故作家李敖的名言為例,比喻興訟:「李敖是告人最多的,他說過,提告的結果不見得會勝訴,重點在過程中可以把對方整得很慘,讓你3年、5年都被綁在訴訟中。」

性暴力加害者反控被害者,亦可能出於如此,「不斷羞辱你、二度傷害,每一次開庭對你都是一個酷刑,逼你把嘴巴封起來,這才是他的目的。」她舉了一個經典案例:「某校學生指控教授性騷擾,學校進行調查,教授否認,指學生說謊,還揚言要告所有的調查委員,請律師發了一張存證信函給學生及所有的調查委員。他只是揚言,但這樣就產生很大效力,因為大家都不是學法律的,學校嚇壞了,最後校方居然反過來勸那位學生去跟老師道歉,不然會被告。」

性暴力受害者往往陷入自我責備、厭惡及懷疑的糾結中。
性暴力受害者往往陷入自我責備、厭惡及懷疑的糾結中。

不只台灣,在歐美,富有權勢的加害者也深知法律行動是打擊#MeToo運動、使受害者噤聲的有效手段,2018年,法國#MeToo運動發起人、記者桑德拉.穆勒(Sandra Muller)便被她控訴性騷擾的電視製片提告誹謗,索賠5萬歐元的損害賠償及1萬歐元的訴訟費。此案歷時2年,穆勒在一審因缺乏證據敗訴、被法院判賠1.5萬歐元;2021年,巴黎高等法院二審轉而認定穆勒言論具有善意,才改判她勝訴。穆勒認為,一審判決傳遞的訊息正是:希望女性在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中閉嘴。

類似案例在全球各地都在發生,各國誹謗法律的差異,則帶來不同程度的反制力道。據CNN電視台報導,在澳洲、法國和英國等國,誹謗案件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使#MeToo運動者在陳訴經驗時遭遇更大挑戰。2019年,雪梨《每日電訊報》就曾因報導#MeToo事件被提起誹謗訴訟,最後判賠澳幣290萬元;在印度,二起捲入誹謗訴訟、受矚目的#MeToo案件,控訴者更可能需面對長達2年的監獄刑期。

只是,困難在於,提告、捍衛名譽是當事人的權利,且是直接寫進《憲法》的重要基本人權,況且,確實可能有人是被誣陷。該怎麼因應這樣的兩難?人們似乎仍找不出好的答案。答案尚未出現之前,越來越多的#MeToo控訴者面臨被告,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就說,婦女團體最近接獲一樁求助案件,一名零售業員工上網控訴曾遭雇主性暴力,發文後,幾位工讀生也留言表示曾遭雇主程度不一的性騷擾,但不久,被指控的雇主揚言提告。「甚至,有人只是整理這波#MeToo的資訊,也被榜上有名的加害者要求下架,否則要提告,她就來找我們求助。」

個資保護粗糙 姓名地址曝光

幸而,在法律上要成立性暴力很難,但要成立誹謗或侵害名譽權,同樣不容易。張雅涵的案件歷經2年,今年5月,台北地方法院判張雅涵勝訴。法官認為,A男不僅是市府幕僚,同時也是政治評論者、擔任過立委助理,算是公眾人物,張雅涵的言論並非僅限於私領域,而是可受公評的意見表達,且是善意評論;她引述其他女性經驗時,也經過充分查證,有相當理由認定所述之事實為真,亦是基於公益目的做出的評論。

律師陳又新解釋,與言論自由有關的案件,早年大法官便有相關解釋,被告較受到保障,「就是『真實惡意』原則,我只要確信我所評論的事情是真實的,就有機會可以無罪。那我要如何確信我寫的是真實?並不需要提出能符合最嚴格證據法則的證據,只要我有經過合理的查證,我確認這件事屬實,就可以。」至於惡意,指的是故意捏造事實。

張雅涵說,自己算是幸運吧,幾乎是「完美的被告」,「如果沒有錢(打官司)、沒有很好的先生給予情緒支持,沒有適當的律師,我覺得真的不可能勝訴。」她說,陳又新先前已對案情十分了解,且具性別意識。

成為被告使張雅涵面臨身心壓力,期間她曾逃避出庭、與律師失聯。
成為被告使張雅涵面臨身心壓力,期間她曾逃避出庭、與律師失聯。

只是,雖然取得了勝訴,但過程煎熬,張雅涵還付出料想不到的代價。判決書登上網後她赫然發現,網站竟公開了她與其他相關人的姓名、性行為細節等過去她自己從未揭露的隱私。依《性侵害防治法》,性侵害案件的審理不得公開,判決書亦會隱蔽當事人姓名及相關個資,但,若案件類型是誹謗或侵害名譽權,即使同樣涉及性隱私,當事人個資卻不在保護範疇內。

個資保護的粗糙,早在官司進行時張雅涵就覺得不對勁,她說,從卷宗就可看到對方住址,亦即A男也可透過訴訟文件得知她家住址。令人發毛。

「這件事情帶給我很多失望,當然有好的部分,例如其他女性出來講她們之前沒有勇氣說、謝謝我,會讓我覺得這件事情停在我這裡就好了…可是我變得不熱衷政治的事,會有點心寒,1、2年之後還會在不相關的貼文底下看到留言,說當初出來講A男怎樣的那個女生不也不見了嗎?根本就是第五縱隊(敵國間諜)吧?」她語氣失落,又有點倔強地說:「我當下就直接標記他說:『你說誰不見了?』但他也沒有回我。」

利益劇烈衝突 律法確有疏漏

至於現身受訪,張雅涵希望能成為其他女性的力量,「我的事情已經過很久,A男應該已經盡他所能,讓我吃了『後果大全餐』,我出來談這個,是希望哪天在他們(#MeToo控訴者)不幸需要的時候,可以找到這篇文章,也讓其他人知道不要亂留言,說什麼支持提告。」

如果當初知道後果這麼嚴重,還會發文嗎?5年來,張雅涵想過這個問題很多次了,她沒有一絲猶豫,語氣堅定地說:「如果再來一次,我還是會做,因為我不想要等別人(站出來),另一方面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有比我更有條件(被告)的人出現,而且為什麼一定要等別人也受傷?」

截稿前,#MeToo的新聞已漸漸淡出人們視野,但對這些公開自身性暴力經歷後可能面臨被告的受害者來說,更艱難的抗爭或許才要開始。

#MeToo運動中,被指控的嫌疑者往往權力與財力皆豐沛,當他們以法律為武器,逼迫受害者噤聲,法律該怎麼處理?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許家馨說,受害者應該受到支持,但法律的設計也不得不考慮到可能有人遭到誣衊,確實很難。「性騷擾產生的誹謗訴訟,不是誹謗訴訟裡面要處理的典型案例,但各方利益衝突的狀況又非常劇烈 ,一個人的名譽、我們對於真相的追求,還有受害者要發聲的需求,劇烈地在這裡衝撞。」

他形容當前法制的疏漏,「像3個圓圈剛好抵在一起,中間那個沒有cover到的地帶。」因此確實需要盡快研究如何更有效保障#MeToo受害人。他提到,前立委高思博提出制定《性騷擾吹哨者保護法》的概念,也許是可努力的方向。

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律師楊貴智指出,美國法界及輿論正討論利用《反策略性濫訴法》(ANTI-SLAPP LAW)解決#MeToo被害者遭訴、形成寒蟬效應的困境。他解釋,策略性濫訴目的並非為了訴訟勝利,而是讓被告承受精神和金錢壓力,策略性打壓公眾參與者的言論與活動。目前美國案例法中,已開始討論#MeToo加害人若對被害人提起濫訴,是否屬於策略性濫訴。

受訪這天張雅涵得知對方將上訴,一切尚未結束。
受訪這天張雅涵得知對方將上訴,一切尚未結束。

「依《反策略性濫訴法》,被告可聲請法院審查是不是濫訴,若聲請人能說服法院,法院認為被告言論有受公共保護的利益,原告須舉證證明訴訟有繼續進行的價值,若原告無法證明,就會被駁回。」在某些州,被告還可向原告請求賠償、律師費用等。

然而,《反策略性濫訴法》是否適用於#MeToo言論仍有爭議。楊貴智舉例,加州已有判決認為#MeToo言論可主張《反策略性濫訴法》,但該案仍遭駁回;在德州等較保守的州,則仍拒絕將範圍擴張到#MeToo言論。他解釋:「#MeToo不是《反策略性濫訴法》典型要保護的言論,要說服法官#MeToo言論具有公益性,仍需一段時間。」在美國,亦有學者從#MeToo言論對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角度,主張《反策略性濫訴法》應適度修正,更適用於受害人發聲;也有部分法院開始討論#MeToo加害人對被害人提起的濫訴是否屬於策略性濫訴,並認為有承認的空間。

美國加州的遊說工作者羅培茲(Pamela Lopez)是眾多被反告的#Metoo受害者中較幸運的一位。2017年,羅培茲在媒體指控州議員達巴布納(Matt Dababneh)在一場派對上尾隨她進入廁所、對她手淫。9個月後,達巴布納對羅培茲提告誹謗。所幸,她所在的加州擁有全美最強的反歧視訴訟法。法院不僅受理她聲請使用反策略性訴訟法,指出她在媒體陳述涉及職場性騷擾、且針對公眾人物,具有公共利益;更於2021年駁回對方的侵害名譽權訴訟。羅培茲曾於受訪時指出,反策略性訴訟法帶給她深遠幫助。

美國芝加哥執業律師林書羽工作的事務所,也曾接獲多起反策略性訴訟法的案件。但在伊利諾州,反策略性訴訟法的適用範圍就沒這麼寬,她的同事就曾處理一件因為指控對方跟蹤而被提告妨害名譽的案件,一審及二審法官針對反策略性訴訟法做出不同裁決,二審法院最後判定反策略性訴訟法在該案件不適用,而駁回被告的聲請。林書羽指出,法院對於「策略性訴訟」有以下分析,「美國各州對於策略性訴訟的範籌,界定不一,以伊利諾州來說,法院會去看原告提起妨礙名譽訴訟時,第一,是不是干預了被告行使公民政治權,或「懲罰」該公民行使政治權利;第二,是不是想以訴訟成本、或要求鉅額賠償金,來嚇阻公民行使公民政治權。」

「當初立法者制訂這個法律,是要讓公民有保障,針對公共議題都有發言的權利,例如環境保護、土地經濟開發等,他們並未想到3、40年後會有#MeToo這樣的狀況,所以較難適用,除非是針對政府官員、名人的指控,較可能落在公共利益的範疇中。」但這5年,隨著#MeToo產生的侵害名譽權案件越來越多,林書羽指出,美國已經有多個州試圖擴張反策略性訴訟法的適用範圍,將#MeToo言論採納;加州更已研擬草案,將那些針對性騷擾、性羞辱及歧視性話語所做的控訴,列為應受保障的言論,免受到妨害名譽的追訴。

然而,即使聲請反策略性訴訟法,受害者仍難逃漫長且昂貴的訴訟程序,需要法律協助。羅培茲的案例中,她的訴訟費用便由協助#MeToo受害者的扶助基金所支付,期間更受到多名擅長反策略性訴訟法、言論自由法的律師義務協助。林書羽認為,在台灣沒有相關立法的情況下,盡可能提供受害者法律扶助、義務律師、成立相關基金會,都是更實際的作法。

中研院研究員許家馨則建議,「若要給受害者一些建議,就是勇敢去走性騷擾、性別平等保護機制,盡可能提出申訴。」他指出,從過往勞動保障的案例可得知,「若當事人有走合法機制申訴,法院不會構成誹謗罪或名譽侵權,但如何設計這些機制讓人們願意用、用了不會受到報復,就是如何強化性平保障機制的問題。」

修正性平三法 完善救濟管道

#MeToo所暴露的,正是目前性平保障機制的失靈,因此,更迫切的也許是回歸到建立可受信賴的防治制度,讓受害者有更完善的救濟管道。行政院雖然已於7月13日針對《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平三法提出修法草案,包含權勢性騷擾加重處分、強化被害人扶助措施等,但民團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不足、未落實雇主防治責任,需持續討論與關注。

近期婦女團體已聯合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在#MeToo中被告的受害者。前左3為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翻攝婦女新知基金會臉書)
近期婦女團體已聯合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在#MeToo中被告的受害者。前左3為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翻攝婦女新知基金會臉書)

在法制疏漏來不及補足之前,隨著越來越多的被指控者揚言要提告,婦女團體日前則已火速聯合成立義務律師團,集結40多位義務律師,免費協助因為#MeToo事件反被告的受害者;此外,法律扶助基金會也預計於8月開設性平專線,專門提供被害人電話法律諮詢,包含遭反告誹謗、妨害名譽等案件。

報導初稿完成後,我們再次與小靜比對文章細節,防止她可能遭受2次傷害。她正準備相關法律程序,生活照樣前進;揭露經驗後,現任雇主選擇與她站在一起,向外表示相信她的行動。

張雅涵在受訪當天被律師告知對方上訴的消息。隔幾天後她說,自己已經做好準備,「跟你們談完也有點幫助,想起當初為什麼自己要做這件事情?不會被後來的負面情緒干擾,我之後有能力會親自出庭,跟法官說我這幾年處在什麼樣的狀態,告訴對方,你們在法律攻防的是活生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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