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爭議 NCC書面報告曝:董監認定裴偉涉違反公司法、財報存有疑義

NCC主委陳耀祥。(圖/報系資料照)
NCC主委陳耀祥。(圖/報系資料照)

[周刊王CTWANT] 鏡電視新聞台爭議持續延燒,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5日)邀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詢。報告提及,該公司董事會、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認該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暨財務報表存有疑義,已決議成立查核小組,並預計於年底前專案提報查核結果。

NCC報告指出,111年1月間接獲民眾陳情反映裴偉擔任鏡電視有給職顧問、鏡電視員工與鏡週刊人員共用等情形;本會發文請鏡電視說明,鏡電視回應「裴偉自辭任該公司董事長後,未擔任該公司任何職務,亦未擔任該公司顧問,該公司未支付任何費用予裴偉等」。

本會後續以附款方式課予相關義務,限制該公司及股東等經營行為,明確要求該公司於執照許可之後,禁止與該公司其他集團共用人力、禁止該公司股東或及其所屬公司有不當利益輸送,並限期補實人力、資金等,如有違反若干附款要求,最嚴重者得廢止原處分。

NCC指出,針對檢舉裴偉於鏡電視董事長任內相關財務處理,包含「該公司向互動國際採購設備之價金與程序是否合理」、「鏡週刊向該公司主張之開辦費用等是否涉浮編虛報暨附有效憑證」等,該公司董事會、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認該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暨財務報表存有疑義,已決議成立查核小組,並預計於年底前專案提報查核結果。

NCC表示,另外, 報載陳建平日前逕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裴偉涉背信、詐欺、商業會計法等,本會尊重犯罪偵察程序及司法調查結果。

針對鏡電視公司負責人異動爭議,關於鏡電視新聞台公司負責人頻繁異動,引發外界議論。NCC指出,該公司111年3月25日臨時股東會產生之董事、監察人、該公司同年3月29日董事會所推選之董事長,本會正依該公司同年4月12日所提申請案審理中。

NCC表示,該公司相關議題,如涉本會對該公司所附附款之履行狀況, 將持續追縱是否確實執行,惟該公司內部治理問題,如經營、人事權之紛爭,本會建議該經營團隊須以正當法律程序處理,而非用若干手段將內部問題外部化,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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