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翻新 台鐵土地活化不受國產法限制

【民眾網編輯劉家瑜/綜合報導】

為促進鐵路事業不動產開發,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修正鐵路法部分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經報准,可辦理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台鐵可開發用地高達300公頃,法案通過後,土地開發可採地上權,方式更多元,擺脫國有財產法限制。

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三讀通過條文新增第21條之1,明定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經管的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的限制。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辦理國有不動產處分屬於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開發方式、規劃、程序、審議、經營、監督管理、處分及收益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收入則由該機構循環運用。

條文也明定,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鄰接的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公益性。

為使觀光鐵路票價彈性化,並與一般通勤票價脫鉤,三讀通過條文新增第47條之1,明定鐵路機構經營的一部分或全部路線可串連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得依提供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且計畫至少要包括:觀光服務特性、服務範圍、期程,服務內涵、對當地旅客影響,還有配套措施等,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但考量鐵路電氣化區間發生跨越或侵入情事,恐造成嚴重後果,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除了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30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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