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張國政連襟被控恐嚇老臣 二審判決需賠戴錦銓、鍾德美各30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二審高等法院判決謝國獻等人需賠鍾德美、戴錦銓各30萬元。(圖/資料畫面)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三子張國政連襟謝國獻,被控涉嫌教唆他人,恐嚇長榮國際董事長柯麗卿、長榮國際總經理戴錦銓、張榮發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兼執行長鍾德美等人,被依恐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高等法院判處3年10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民事部分,戴錦銓、鍾德美分別向謝國獻及共犯連帶求償200萬元,一審判決可獲賠各30萬元,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戴、鍾2人仍可獲賠各30萬元。可上訴。
全案源於謝國獻為張國政的連襟及特助,為增強其在集團內之勢力,涉嫌教唆好友,時任新北市永和區永樂里里長許政鎧進行一連串「不會出人命」的恐嚇犯行。包括2019年2月11日,長榮國際召開股東會,預定改選董監事,謝國獻為使戴錦銓、鍾德美無法出席股東會,教唆許政鎧找人馬進行恐嚇。
同年1月24日下午,同夥在長榮國際外等候戴錦銓,尾隨戴男到位於台北市松山區的住處,進入地下停車場,再要另一同夥進入停車場,使社區警衛察覺有陌生人闖入,並於佈告欄張貼公告「不明人士進入地下停車場」等語,藉此讓戴錦銓心生恐懼,使其受有精神上極大痛苦。
另又於同年月29日上午,由同夥打電話向鍾德美恐嚇,威脅「有人託我放話....我知道妳每天搭公車上班」、「知道妳到北京出差」、「2日內要辭去2基金會董事長及執行長職務」、「不得出席股東會」、「若不配合就到妳家放火、對你和家人不利」等語,使鍾德美心生畏懼。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戴、鍾2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尚難認定侵害肖像權,因此不得就肖像權部分請求賠償。考量雙方身分、所得、財產及侵權行為態樣、上訴人權利受侵害之程度,均得請求各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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