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罷工持續延燒,勞基法第84-1為何會成為爭議焦點之一?

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行動來到第五天,勞資雙方的攻防戰越演越烈。目前已累積取消423班航班,影響8萬8千人,創下台灣航空史上最大的客運癱瘓紀錄。

 

此次工會共有8大訴求,分別包括日支費應調高到每小時新台幣150元,非會員不得比照適用;東京、北京、金邊、胡志明、哈爾濱、瀋陽、呼和浩特等9條航線改為過夜班;開放空服員工會參與會員的人評會等懲處機制,並有發言及表決權;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例如工會參與推派獨董或增設勞工董事;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付2倍工資;各航班派遣外籍組員不得超過2人;給予工會理監事、會員代表會務公假;變更空服員現有勞動條件與工作規則應事先與工會協商。

 

其中最具爭議的包括日支費、禁搭便車、勞工董事,以及國定假日出勤雙倍薪。

 

工會的第五個訴求為「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付2倍工資」。而長榮航空回應,旗下空服員是勞基法第84-1的工作者,已排除勞基法第37條有關國定假日的適用。況且組員休假日與一般勞工休假日相同,均為116天甚至組員更多,公司已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互換,所以並無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付雙倍薪資的問題。

 

勞基法規定,一般勞工一天工時為8小時,加班每日最多不得超過12小時。而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規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該項規定的存在在於讓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之間可以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就像是因為航空業有不能中斷的長程航線,所以空服員這類的工作者,在簽訂工作合約時都需簽下勞基法第84-1條相關內容。

 

一名擁有9年資歷的空服員,在「你(妳)好,我是莎拉。」粉絲專頁提到:「因為簽了勞基法84-1條,年假放不完,且無法指定日期;春節、國定假日、颱風天工作沒有雙倍薪資。」另外,即便工作接近20小時,但依據民航法規,只要在機上有輪休到1小時,就能持續工作到24小時。

 

也因上述情況,讓該空服員覺得被這一條「法規」強暴了。

 

長榮航空今日在股東會後召開記者會,表示將在本週三早上宣布七月取消航班,截至23日為止,營收損失已達5.8億元。而昨晚一位工會代表則透過高空升降台,升至3層樓高臺來表達罷工決心。罷工終止日及長榮停損點目前尚無可知。

 

(首圖取自EVA Airways Corp. 長榮航空 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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