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罷工終於落幕 消基會:賠償才要開始

長達17天的長榮罷工終於結束,導致超過27萬旅客受到影響,消基會認為賠償才要開始(圖/消基會 提供)

記者 范詩敏 報導


長榮空服員日前發起我國航空史上最長罷工事件,導致超過27萬旅客受到影響。消基會建議,受罷工影響的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或航空公司求償,若是搭乘歐盟國家出發班機,依規定延遲2小時以上最高可獲600歐元(約新台幣21,312元)賠償金。


長達17天的長榮罷工終於結束,期間取消1,439架次航班,影響旅客高達27萬8,420人次,並有1,301團旅行團、3萬零89人受到牽拖。而長榮航空公司認為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要求設立「勞工董事」,依法不屬於調解事項,並針對這次事件提出非法罷工損害賠償訴訟,罷工一天求償3,400萬元,17天罷工總計金額5.78億元。


消基會表示,從「民用航空法」來看,航空業者面對罷工時,應擬妥因應方案並向民航局備查。而這次長榮航空是否事先擬妥因應方案,並提報民航局備查?民航局有沒有查核業者因應措施是否符合所提出方案?民航局都應盡行政機關監督之責主動說明。


而盧森堡歐盟法院10多年前宣布適用於所有受該法律管轄的航空公司,必須遵守EU261-2004條款,認定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必須按照EU261由罷工的航空公司負責賠償和簽轉航班。因此長榮航空由歐盟地區飛往台北的航線,乘客「抵達台北」的時間比預計時間晚4小時以上,航空公司必須賠償600歐元現金和食宿條件。


消基會指出,參加旅行社國外旅遊不論團客或散客,遇無法成行或無法按原定旅程返台,均可向旅行社請求賠償;直接向航空公司購票的消費者,因罷工而無法搭機造成損失,也可直接向航空公司求償。


航空公司是旅行社履行旅遊契約的履約輔助人,依「民法」規定,如因罷工而取消航班,可歸責於航空公司過失。因此旅行社以「國外旅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紀載事項」先賠償消費者後,再本於旅行社與航空公司的契約,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最終仍歸屬「航空公司」的責任。


消基會呼籲,罷工既然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力,政府應盡力保護消費者,規範航空業者賠償消費者因罷工導致的損失,並落實「民法」遲延賠償責任。這次長榮罷工,旅客權益跟著陪葬,民航局應公開說明長榮航空是否依法提報罷工的因應方案。航空業者應儘速和旅行業者協調,公布合法合理的賠償方案;旅行業者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按比例賠償旅客的旅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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