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中心阿公涉猥褻阿嬤 二度無罪
高雄市某長照中心王姓男住民,疑在廁所抱住1名跌坐地上的身障阿嬤近1分鐘還襲胸,阿嬤嚇得不斷揮手求救,事後告上法院。一審認定證人沒「正面看見」王男襲胸,判王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證人確實看見王男抱阿嬤,但沒辦法確認摸哪裡,不能因此定罪,最後駁回上訴,可上訴。
王男與身障阿嬤是高雄某長照中心住民,前年7月22日晚間,阿嬤癱坐在大廳旁廁所地上,王男竟趁沒人注意,自阿嬤後方伸手摟抱還疑似撫摸胸部,阿嬤當時嚇到不斷揮手拍打王男,直到女會計經過發現,王男才停手。
但女會計表示,她親眼看見王男從背後抱住阿嬤,表情還很愉悅,時間持續約1分鐘,阿嬤雙手不斷揮舞,疑似在抗拒且發出「哦哦」聲音求救,她驚覺有異才上前制止。
王男辯稱只是要扶起阿嬤,聽到女會計警告他「行為不當」時當場變臉,強調沒有碰到不該碰的地方,氣得不斷罵三字經。
一審法官認為,女會計面對多次偵訊供詞有些許出入,其他中心工作人員也只是「聽說」此事,法官認定相關人事證不足以證明王男犯行,判王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認為證人描述的差異只是與事發現場的距離、撫摸時間長度認定等細節,王男抱住阿嬤、上下其手行為可認定是事實。但法官認為,就算王男確實從後方抱住阿嬤,但沒人正面看見他摸哪裡,中心「照護紀錄」也不見該事件相關紀錄,不能因此判定王男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