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扣除額12萬不是人人都可報 有人因「這原因」遭稅局剔除

人口高齡化後長照需求大增。陳品佑攝
人口高齡化後長照需求大增。陳品佑攝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每人12萬元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要留意3種排富規定;而且千萬不能短報所得額;曾有民眾因漏報所得遭國稅局揪出,以致當年適用的所得稅級距攀升到稅率20%,進而遭國稅局剔除而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申報綜所稅時能定額扣除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不過,台北國稅局說明,長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門檻。

不過,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在112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的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甲君因適用稅率20%,遭國稅局剔除。但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其適用稅率未超過20%,仍可適用長照扣除額。

最終,國稅局仍以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稅率20%即應列入排富範圍,駁回甲君申請復查。

官員說明,本案之所以會對「排富定義」產生不同認知,主是是甲君因漏報部分所得,一度讓所得稅率未超過20%,但國稅局核算時發現所得短報,最終讓所得稅率突破20%門檻。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長照扣除額,應注意適用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但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年度所得及扣除額之資料,包含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逕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免再檢附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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