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時機明列情境遭否決 《警械條例》修正草案明三讀

台南殺警案後各界關注《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台南殺警案後各界關注《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外役監逃犯林信吾殺害2名員警後,為鼓勵員警依法大膽用槍,立法院今針對《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進行最終協商。其中,針對員警開槍時機,民進黨團一度提出修正動議,列舉遭遇4種情況時可逕行開槍;但經協商,考量此舉恐反過來限縮員警執法,最後敲定不再特別調整槍械使用時機的條文,全案預計明天送院會三讀通過。

現行《警械使用條例》自民國91年修訂迄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一再面臨警械使用要件、時機、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因公涉訟後面臨的究責及賠償問題。隨著殺警案接連發生,立法院上周開議前,朝野就有共識於明天優先三讀通過早在109年5月就送立院審議的修正草案。

政院及朝野黨團的修正版本,經內政委員會審查後,已達共識的條文主要包括新增第十條之三,為讓員警使用警械時無後顧之憂,明訂所屬機關應提供法律協助及諮商輔導。至於員警使用警械的時機,因在委員會未取得共識,因而於今天由朝野進行協商。

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召集協商時,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針對警察執行勤務時遭遇危及生命安全時得使用槍械的部分,進一步列出具體開槍時機,包括遭遇致命性武器危害物品或交通工具攻擊狹持脅迫警察時;有事實足以認定有致命性武器意圖攻擊警察時;意圖搶奪警察配槍時;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警緊急情況時。

對此,國民黨立委李德維表示,民進黨版本確實是要讓「逕行射擊」更明確化,但其實說到底,就是警察只要判定眼前的情況已影響生命或身體安全,就可直接射擊,「這4個列舉根本不需要」;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也說,這4款列舉確實是互相重複。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也直言,修法的目的是要讓員警在生命危急時刻大膽用槍,但如果修正的文字,卻是把「危及」的情況逐一列舉,恐怕會造成員警更不敢用槍。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則表示,最早的警械條例還要求員警得先對空鳴3槍,但許多時候是慢一秒就死了;雖然不能讓修法變成允許看到黑影就開槍,但列舉的幾個情況確實會讓「逕行射擊」變得有些限縮。

由於行政部門、在野黨均表示疑慮,最終民進黨團並未堅持,最終並未變動警械使用時機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