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獨董解任漏洞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何謂獨立董事?這是公開發行公司專屬之制度,在同時採用審計委員會之公司,獨立董事將集董事及監察人之權力於一身,尤其是將取得單獨召集股東會之權力,因此成為經營權爭奪時兵家必爭之「超級董事」。正因獨立董事權力極大,在任期中,公司派及市場派想方設法將對方支持之獨立董事解任的案例,在台灣就不斷地發生。

近來成為《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活教材的光洋科,不僅董事長鬧雙胞,也發生逕行利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解任獨立董事的狀況,而且是利用「當然解任」制度。

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是基於董事之「基礎身分」,再額外取得之資格,此等資格係由董事會賦予,自可由董事會予以剝奪。反之,獨立董事就是董事,與一般董事同屬「基礎身分」,此一身分是由股東會授予,董事會無權剝奪,故董事會雖得解任董事長,但卻不得解任獨立董事。

既然獨立董事就是董事,解任一般董事之手段,也能作為解任獨立董事之手段。所謂的解任,應該解釋為是董事非自願性的被解除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依據《公司法》,解任董事有下列四種方法:一、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解任董事。二、股東會提前改選全體董事時,任期未滿之董事視為提前解任。三、由股東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四、董事發生法定之消極資格事由、超額轉讓持股及任期屆滿後不遵主管機關命令改選者,當然解任。

近年來有些公司採取第一種方法,將敵對派之獨立董事「報復性罷免」,例如今年2月的永大案。但是前三種方法的困難度較高,因此有公司派投機性的濫用第四種方法,主張要當然解任敵對陣營的獨立董事。

《證交法》第14條之2也仿《公司法》訂有三種當然解任之事由,其中一種事由是違反金管會規定之獨立董事資格。依光洋科於本月19日發布之重訊,就是援引這種事由,主張獨立董事吳美慧「未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當然解任」。

為什麼筆者稱此為投機或濫用?因為有一個最大的法律漏洞:有無當然解任事由,由誰認定?若照當然解任制度的原始意義,有此種事由時,董事身分就當然解任,不用先經過主管機關認定。由於制度不完善,掌握公司公告權限的公司派,甚至可以在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認定有無當然解任事由前,就先發布公告指控敵對陣營獨立董事構成當然解任事由,沒有事前認定機制。這個明顯的大漏洞,應該盡速修法填補!

針對這個爭議,依據環球水泥案,法院承認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之訴,由法院判斷獨立董事是否應當然解任。此案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獨立董事自106年6月14日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高院判決作成日為107年7月10日。董事任期3年,透過法院介入解決爭議緩不濟急,待判決確定,經營權早已變天!(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