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政策買票 藍提修法禁選前撒錢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見圖)、林德福提修正《財政紀律法》,禁止選舉期間「政策買票」,以維持財政紀律,建立公平的選舉環境。(本報資料照片)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見圖)、林德福提修正《財政紀律法》,禁止選舉期間「政策買票」,以維持財政紀律,建立公平的選舉環境。(本報資料照片)

每到「選舉年」,各候選人多會開「政治支票」,企圖多吸選票。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林德福提修正《財政紀律法》,禁止選舉期間「政策買票」,以維持財政紀律,建立公平的選舉環境。

曾銘宗提案表示,執政者在選舉前「政策買票」動作不斷,藉由提出減稅或者擴張支出,以爭取選民支持。例如廢除印花稅、教育部學前教育經費補助暴增300億元、交通部推出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助計畫36億元、高鐵延伸到屏東增加投資600億元等未經可行性分析的大型公共建設,狂撒5000億元,都是納稅人的血汗錢。

為此,曾銘宗提出增訂《財政紀律法》12條之1、第12條之2,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在總統、副總統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前90天到投票日止,非具體指明彌補資金的來源,不可以提出新興資本支出、新增計畫;調降、凍結公股事業所售商品或服務的費用,以及提出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時,都要有明確的彌補資金來源。

林德福則提案增訂5條之1,除了災害防救、防治外,中央政府各機關不可以在選舉投票的3個月前提重大政策或建設。

財政部不表達「立場」,僅表示上述提案爭議大,政黨都會輪替,若修法通過,兩黨都可能面臨修法後的限制。

財政部官員強調,現行對於政府的收入、支出已有「法」可管,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38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意即各級政府要擴大支出或者減稅,都必須要有明確財源可以彌補,不能隨便配合候選人「政策買票」或為「亂開支配」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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