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塑不禁塑 消基會:環署政策落後國際一大步

限塑不禁塑 消基會:環署政策落後國際一大步

 

 


新頭殼newtalk

 

針對環保署提出的「擴大限塑對象」措施修正草案,消基會24日表示,雖然肯定環保署的做法,但仍然沒有將《環境基本法》中的「綠色消費原則」納入考量,未能與國際「禁塑」接軌,落後國際一大步,令人擔憂環保署是否開始偏離追求永續發展政策?

消基會表示,去年波蘭籍博士生發起「讓免費的塑膠袋從台灣消失吧」請願運動,環保署於同年10月預告修正「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修正」草案;為進一步減少我國塑膠袋使用量,環保署於今年3月31日再次預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修正草案,納入北市環保局提出之「兩袋合一」條文,未來兩袋合一後,超商、超市、量販店販售購物用塑膠袋均應為兩用袋,最終可做為專用垃圾袋使用。

消基會肯定環保署的正面回應,但本著推廣「綠色、永續消費」之精神,審視環保署於本案所提出的訴求與做法,仍嚴肅提出以下看法;

1.新增七大類管制對象:僅擴大限塑範圍,而非與國際潮流同步設立「禁塑」目標,政策方向並無新意,亦無環保誠意。

消基會蒐集近年國外的塑膠購物袋政策,發現當我國還在「限制使用」傳統塑膠袋時、多國已執行「禁用」傳統塑膠袋,甚至已評估、選定新的「生物可分解塑膠替代品」。

舉例而言,歐盟自2014 年通過禁塑令,至今如德、法、英、日、義、西…等多國已先後立法禁用傳統塑膠購物袋。美國夏威夷州於2015年立法、加州於2016年公投通過禁塑法。澳洲目前過半省份實施禁塑、預計2018年達到全面推動。中國近年也先後在吉林、江蘇、河北…等省份開始推動禁塑。上述各國除了禁用傳統塑膠袋與所謂的裂解式(OXO)塑膠袋之外,多將「經認證」的生物可分解塑膠袋列為替代品,而我國卻仍限塑政策裡打轉,根本趕不上先進的禁塑風潮,海洋裡的魚、鳥仍然會被塑膠微粒餓死,而人類也還在環境荷爾蒙循環裡不斷受害!

2.取消厚度限制,雖維持付費取得,但金額由業者自訂:政策規劃不明確,恐致實際成效難以量化評估。

在過往的限塑中,環保署曾於97年(限塑第六年)公佈數據,指出全台每年塑膠袋使用180億個,平均每人年782個,此後再無更新資料。而依廢管處105年的統計,限塑實施後管制對象購物塑膠袋個數減量率約58%(由每年34.35億個減少至14.3 億個)。然而,由於限塑後塑膠袋厚度增加為原先的2~3倍,推估限塑後,全台總塑膠用(重)量是不減反升的。

而本次修法中,未見環保署針對新政策訂出具體的目標、時程及量化標準。此外,雖打著「以價制量」的口號,卻又將訂價權交由業者自訂,未來所訂之金額是否能有效達到以價制量的目標,難以預估,且售袋盈餘亦歸業者所有,是否有圖利廠商之嫌?消基會嚴正呼籲,公共政策應回歸到公共利益,不應中飽業者私囊,更應將售袋盈餘用於公眾利益,例如鼓勵消費者自備購物袋、短期補貼真正的「生物可分解塑膠袋」……等措施,讓全民朝向禁塑發展。

3.「生物可分解塑膠袋」同納管制:對於新材料認識及政策配套的不足,未與國際「禁塑」接軌,落後國際一大步。

草案中指稱「生物可分解塑膠袋」於外觀難與傳統塑膠袋分辨、且於一般環境中不分解,與國外現行機制與研究頗有出入。

在外觀辨識上,以歐盟、美國為例,皆針對「生物可分解塑膠」建立驗證與標章制度,並廣為宣導,消費者只需「認明標章」即可辨識。而環保署自93年起,即對生分解塑膠建立相應制度(環保標章),目前市面亦有生分解環標的塑膠袋流通。因此外觀的區隔是可以清楚做到的。

目前主流的「生物可分解塑膠袋」其認證要求乃在工業堆肥環境中於180天分解完畢,即使在一般環境的分解速度減慢,通常一兩年內也可完全分解,相較於傳統塑膠袋百年不化,兩者的環境友善性有著顯著差異。

基於上述,消基會針對「擴大限塑草案」提出下列建議:

●限塑只是過渡,禁塑才是目標。

面對龐大的塑膠垃圾,消基會指出,本次修法仍未完全符合國際潮流思維,在執法力度上仍落後許多,亟待在正式預告實施前趕緊改弦易轍,制定更符合國際潮流的環保政策。限塑只是利用經濟工具,犧牲消費者權益,圖利特定廠商,成效相當有限。

●付費金額改為政府訂定,採環保稅型式,落實「以價制量,實質減量」。售袋收入專用於環保及生物可分解塑膠之推廣。

建議借鏡國外的塑膠袋收費標準,歐洲各國的收費標準略有不同,德國、荷蘭、愛爾蘭的購物袋價介於0.20~0.25歐元間(約新台幣7~9元),法國收取0.14歐元(約新台幣5元),英國、蘇格蘭則收取5便士(約新台幣2元)。

依據《環境基本法》第28條規定:環境資源為全體國民所有,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汙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對汙染及破壞者徵收汙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環保署應明定「購物用塑膠袋」付費金額,並採環保稅型式(相對於4P塑膠,替代品及回收再用塑膠的稅率較低),商家在收取費用後,扣除必要成本,將盈餘上繳國庫(其中80%回歸地方政府),政府須專款專用,用於汙染防治及環境復育,前者包括公眾團體參與監督、輔導4P塑膠購物袋生產廠商(包括原料生產、加工生產、行銷商等)轉型生產、加工、行銷生物可分解塑膠,後者包括海洋淨灘、河流清塑、土地除塑等環境復育用。尤其,協助4P業者生產銷售真正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的生塑購物袋,以造福後代,並鼓勵國人使用對環境相對友善的生物可分解塑膠,達到禁塑之目標。

●修訂購物用塑膠袋標示方式為環境友善、CP值高、有效管理。

規定購物用塑膠袋應標示鼓勵重複使用及妥善回收之宣導文字,將提高其回收再用的成本,對業者而言,妥善回收的誘因不高。專用垃圾袋兩袋合一的減塑使用方式,較適用於有完整的全面性垃圾回收系統之都會區,於鄉村偏遠地區的誘因,不是很高。透過環保稅,提高購物袋的售價,且要防止偽造或不合規定,建議參考垃圾袋的雷射標籤方式,且建構公開開放的塑膠雲資料庫,讓全民參與監督,提高管理效率。

針對生物可分解塑膠袋,落實標章制度,輔導廠商申請並教育民眾認識。強化識別機制,並加強派員稽查購物用塑膠袋限用執行情形;凡是不合規定或未正確標示之塑膠袋,依法沒收回收再用或銷毀,未收費或逕自贈送者,依法取締或罰款。在政府配套輔導生產廠家轉型的操作,「公告修正草案附件」的「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違規警告單」裡,提供將替代品(包括生物可分解)及回收再用塑膠排除在外之誘因,早日達成禁塑之目標。

消基會呼籲政府應推出符合國際潮流且關照消費者權益的政策,積極了解生物可分解塑膠的環保價值,建立完備的專屬標章、相關宣導、教育與產業引導,以完成「生物可分解塑膠」取代4P塑膠袋的環保目標。提供國人「綠色消費」環境,創造消費者、業者、政府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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