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年老精衛生紙告性侵 無直接事證二審仍敗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彰化一名檳榔攤老闆娘在家中整理雜物,發現1個裝有沾了精液衛生紙的塑膠袋,回想103年間遭到顧客性侵,於是提告,彰化地院認闆娘的陳述及提出的事證無法證明顧客性侵,判他無罪,闆娘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仍認為闆娘的說詞及事證存有破綻,無法證明受到性侵,駁回上訴。可上訴。
這名闆娘控稱,她檳榔攤的W姓客人在103年9月至11月間之某日傍晚,駕車載她到彰化某「黃昏市場」飲酒。之後她在飲酒過程中因不勝酒力而酩酊大醉,意識不清,處於相類似心智缺陷不能抗拒之狀態。
W男見狀認為有機可乘,於是將她載到某汽車旅館後,利用她因酒醉倒臥在床上且無力抗拒之處境,先拉起她的連身裙,褪下她的內褲後,對她性交1次得逞。之後她醒來後發現其下體疼痛,而W男正在旅館房間浴室內盥洗,於是用衛生紙擦拭陰道流出之體液後,留存該衛生紙。
闆娘指稱,她於111年6月搬家,在整理房間時看到那包以塑膠袋裝著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就想到她被性侵的事,看到W男臉書貼文,覺得為何對方過的如此幸福,自己卻過的不好,於是提告。
W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與闆娘發生性行為,但辯稱其與闆娘是兩情相悅,且雙方嘿咻時闆娘是清醒的。
W男的辯護律師也質疑闆娘的證述前後不一,且闆娘自102年6月委託W男至某診所拿取廣泛性焦慮症藥物後,其後至107年7月為止,每月均向被告借健保卡至該診所拿藥,而且雙方於103年11月後仍頻繁聯繫,於104年、105間之通聯次數更分別達156次、136次,如果闆娘被性侵,應當不可能再向W男借用健保卡拿藥,亦不可能如此頻繁聯繫。
律師並質疑沾有精液的衛生紙未經特別保存卻能於8年後後驗出W男精液DNA,卻未驗出闆娘的DNA,實有違常情。
合議庭就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函詢刑事警察局,得到回覆是衛生紙上DNA保存期間長短,受原始DNA遺留量及衛生紙所處環境影響而異,影響因素眾多,難以研判;而能否檢出女生DNA型別,則視有無擦拭、擦拭力道、方式、男性及女性DNA含量比例等因素而異,律師質疑有違常情,依刑事局解釋,並違乎常理之處。
不過,合議庭也認為,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只能證明2人曾發生性行為,W男也未加以否認,但無法證明W男是否無利用闆娘酒醉無力抗拒之際,對其為性交之行為,闆娘提出的黃昏市場、汽車旅館照片,同樣無法證明闆娘是否在黃昏市場飲酒至不醒人事,抑或在汽車旅館內因酒醉而遭W男乘機性交等情。
合議庭認為,闆娘向W男借健保卡拿藥、聯絡拿取健保卡與買賣檳榔攤販售商品等事,期間橫跨本件犯行時間,亦含括闆娘指訴W男於104年年初、年中對其所為之另2次妨害性自主犯行時間(均為不起訴處分),每位受害人之反應各異,難謂未立即報警者、或仍與被告保持往來者,其所述即屬有重大瑕疵而全不可信。但仍要回歸是否有補強證據可與告訴人所述相互印證為斷。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無補強證據以保障告訴人證詞之憑信性,難認已達到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單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判決W男無罪。
闆娘上訴二審,並聲請傳喚其閨密作證,不過,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詰問證人時,這名閨密卻說詞前後不一,並對闆娘另一件被性侵的案件毫無所悉,合議庭認定不能作為補強事證,駁回闆娘上訴,W男仍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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