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涉誘姦 罪證不足不起訴

中國時報【洪榮志╱台南報導】

本名陳國星的補教名師陳星,被控誘姦才女作家林奕含案,台南地檢署歷經3個多月調查,除3度傳訊陳星,另傳訊相關證人34人次,因林女父母不願提告,也無法提供林女生前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資料,檢方22日以無具體犯罪事證處分不起訴,但依職權送請台南高分檢再議。

據悉,陳星將於今天上午11點在台北市天成飯店回應林奕含輕生事,但是否變卦?有待觀察。

南檢指出,由於林女家屬不願提告,此案經多位民眾告發後,分別針對與未滿14歲或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等3項罪名進行偵辦。除傳訊被告及相關證人外,也依職權調閱2人的通聯紀錄、林女就醫紀錄及電子郵件、網路資料進行比對,但因相關事證相當多,不起訴處分書厚達50多頁。

檢方抽絲剝繭發現,林奕含是在高二下學期(2008年5、6月)才到陳星任教的補習班上課,當時已滿17歲。經核對雙方通聯紀錄後,檢方推斷2人於2009年8月起開始交往,當月即發生第一次性行為,此時林女已結束補習班課程,雙方沒有師生關係,不符與未滿14歲或16歲性交罪、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構成要件。

此外,檢方也比對林女出版作品《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小說,及該小說的原始版《初戀》電子檔,發現2本小說的主角都叫「房思琪」,原始版主要情節也是以高中女學生為主角,描述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的國文老師「合意交往」,後經父母發現嚴厲責罵並加以阻止,該女主角因而被迫斷離,並服藥自殺,其後也被送至精神病院治療;這段情節與出版本的女主角被「誘姦」不同,檢方認定原始版較符合事實。

檢方另發現,林女早於2008年12月起即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的就醫紀錄,但當時均未提及遭性侵害一事;隔年10月間因父母要求她與陳分手,11月24日更因與父母發生衝突後服藥過量被送急診,隔天還被收治精神病房。但此次住院病歷中,也沒有被性侵害的內容。

儘管林女在歷次心理諮商紀錄中,曾經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但紀錄中也顯示,林女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檢方據此認定,陳星與林奕含發生性行為時,是否違反林女的性自主意願?並非全然無疑,不符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構成要件。

檢方強調,針對陳星被控妨害性自主犯行,除了告發人的主觀臆測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也沒有其他被害人,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的無罪推定原則,認定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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