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李貞秀遞補立委爭議 邱垂正:公職人員不允許其他國籍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第15名李貞秀有可能遞補成為第一位陸配立委。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今天表示,依據國籍法規定,擔任公職人員必須放棄其他國家國籍,不管這個國家是否被中華民國承認,沒有雙重國籍空間。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主委邱垂正8日下午出席第7屆「eye台灣win兩岸」短片徵選競賽頒獎典禮,他於會後受訪表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與由內政部主管的國籍法沒有衝突。依據兩岸條例21條規定,中國大陸人士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才能夠登記成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邱垂正説明,這是為了保障原籍中國大陸人士在台灣的參政權,以及維護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條文,所以設有10年條款;倘若選上了,在要任職公職人員時,這就必須適用其他法律,也就是滿足國籍法要求。
他指出,依據國籍法20條規定,擔任公職人員時,必須放棄其他國家的國籍,任何國家都一樣,「不管這個國家是不是我們中華民國有承認的與否,都必須放棄當初原國籍,只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他強調,「沒有雙重國籍空間,這是我們國籍法的規定」,因為公職人員與國家間有緊密的忠誠與信任關係,不允許公職人員同時兼任其他要職或對其他國家效忠;所以擔任公職人員時,必須放棄原國籍,也就是放棄非中華民國的國籍。
邱垂正提到,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法律保障國民依法參政權,當事人也要依法在任職前放棄非中華民國的國籍;如果說在任職時發生法律適用疑義,或有無法放棄的困難時,應該向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也就是內政部。
邱垂正表示,法律精神在於避免發生忠誠衝突問題,倘若真有適用性問題,內政部一定會加以處理或協助,「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一切依法行政,請她(指李貞秀)尊重現行的法律」。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有關國民擬擔任公職相關規定,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此規定是為確保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為避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情事發生,已於民國98年3月30日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國籍,均應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