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期間擅自外出照顧父母 女子獲不起訴處分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台北市張姓女子去年罹患COVID-19確診,須居家隔離,張女卻擅自外出遭警方查獲移送法辦。檢察官認為張女是返回戶籍地照顧父母,態度良好,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張女於去年12月28日因罹患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確診,收到台北市衛生局所傳送的「隔離通知書」簡訊,指示張女須於同年12月28日至今年1月2日間,在台北市松山區住處內進行隔離。不料,張女卻在去年12月29日下午4時許,離開住處外出。

台北市松山警分局獲報後,派人前往張女住處查訪,發現張女擅自外出,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張女到案後坦承不諱,表示自己因為要前往戶籍地照顧父母,才擅自出門。

檢察官考量張女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的輕罪案件,且張女並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離家是為了照顧父母等理由,將張女職權不起訴處分。

法界人士表示,檢察官針對刑訴法第37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微案件,可斟酌被告平時品行、犯後態度、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等,如果認為被告雖然涉犯犯罪,但已受到教訓,起訴反而耗費司法資源,可以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編輯:方沛清)11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