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藏在「限溫令」背後的違法爭議:法律管的是能源,還是冷氣?

文:詹祐維(執業律師)

經濟部日前試辦「冷氣適溫運動2623」,推廣營業場所會議冷氣維持26°C、用餐冷氣維持23℃,遭質疑是否要推出「限溫令」以解決能源問題,或遭質疑過度管制,經濟部則解釋只是輔導業者主動參與,並無罰鍰,且營業場所冷氣溫度,早於2013年已推動不能低於26度,並依《能源管理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告「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下稱冷氣限值作業要點)。

未選擇適當法令位階,公告程序亦於法不合

經濟部的解釋,從法規上看似無疑問,不過如果深挖所謂「限溫令」,仍不難發現爭議之處。

首先,經濟部公告之「冷氣限值作業要點」,法源依據是《能源管理法》第8條第2項規定,該規定在2009年修正時之立法理由已明確提到:「有關第二項授權公告事項,因屬實質規範,具有法規命令性質,未來對於公告程序,將依法規命令作業程序辦理。」

因此,依該規定授權頒布的「公告」,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以下規定之程序,據以辦理,包含擬定前必須先行公告,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並應於發布後將之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

然而,經濟部似將「冷氣限值作業要點」定位為屬於位階較低、只是行政機關對管理自己公務員使用的「行政規則」性質,此由該要點第一項規定,指出本要點是為使各檢查人員檢查時有統一標準而規定,且經濟部於制定及修正時,皆是直接以「函文」辦理,並未採修改法規命令時多使用的「函令」,在政府公報資訊網上,亦難查到經濟部對該要點的公告,從這角度來看,經濟部「冷氣限值作業要點」程序上或許已存在適法的爭議。

管制對象是能源,不是冷氣

回歸到法令層次來看,《能源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是要求經濟部指定的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經濟部節約能源之規定,再於第2項授權經濟部訂立規範,而《能源管理法》第2條則清楚將「能源」的定義為石油及其產品、煤炭及其產品、天然氣、核子燃料、電能、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

所以,顯然《能源管理法》是對於「冷氣」所使用的「能源(電能)」要求符合規範,而不是對於「冷氣」如何使用有所規範,換言之,經濟部依據《能源管理法》所能管制的對象,應該是使用冷氣所耗費的「電能」,而不該是冷氣如何使用,溫度應該要如何設定,因此,經濟部直接限制冷氣溫度,也同樣存在超越法令授權範圍的爭議。

舉例來說,如果百貨公司調整在早上離峰時段,將冷氣溫度調高,到了人群聚集的吃飯尖峰時間開到23度以下,如果整體電力消耗比全程都開26度少,實更符合《能源管理法》希望節約能源的要旨,又能避免過度管制之爭議。

相反的,如果將《能源管理法》解釋成管制能源設備的使用,則小至家庭電器、大至工廠生產設備等等,豈非皆成為規範對象,可以任意規範「使用」時間、方式等,顯不合理,明顯逾越能源管理法授權範圍。

經濟部應研擬正確管制方式,以符法制

不可諱言,電錶除非獨立安裝,原則上無法區分是不是冷氣消耗的電力,直接限制電力使用又將造成業者反彈,要明確執行對於冷氣耗能之管理,確實存在困難,但這並不是超越法令的理由,且實際上亦存在其他管制方式,例如限制特定場所,使用之冷氣需符合一級能源效率,限制冷氣耗能瓦數等等,皆可以嘗試。

期許經濟部再就此部分多加研擬,並踐行法定公告程序,以在節約能源同時,亦遵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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