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豐風波再起 金管會:視疏失裁罰

工商時報【魏喬怡、彭禎伶、朱漢崙╱台北報導】 兆豐金、永豐金昨(23)日在立法院再度成為立委質詢焦點。針對兆豐泰國子行3名行員監守自盜,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指出,金管會今年8月初接獲通報,已要求兆豐銀提出書面報告,金管會會就書面報告檢視有沒有疏失,再決定裁罰。 顧立雄表示,金管會在2017年8月初接獲通報,兆豐銀泰國子行的主辦會計有監守自盜的行為,金管會已要求改善,而且為何稽核系統都沒查覺,要重新檢視,也要求要有獨立專家對其稽核系統是否有效運作做確實檢視,達到改善效果。 顧立雄指出,對於國銀海外分子行稽核實行面,內稽內控如何符合當地監理法令的要求,金管會一方面是與當地金管機關作有效資訊分享,另一方面也會排定時間去檢查,但囿於人力時程安排,沒辦法普遍照顧所有單位,因此還是以督導總行為重。 兆豐銀表示,今年6、7月會計師進行例行查帳時,發現有會計帳目出現異狀,對此在第一時間除了報警,還主動要求會計師進行回溯調查,之後發現過去3年有三位泰籍員工共謀溢領款項,總金額達3,600萬泰銖,等值約新台幣3,300萬元,兆豐銀第一時間已向財政部通報,並且撤換原泰國子行總經理,包括泰國子行總經理等相關主管在內都有被記過、懲處。 兆豐銀概估,扣掉保險理賠,泰國子行實質損失金額約新台幣2,200萬元,兆豐也將繼續向三名涉案的泰籍員工求償。 至於永豐金對王幗英撤職,顧立雄表示,會查證此撤職是否是因王幗英是吹哨者(即企業內檢舉不法者),若屬實,即會依銀行法61-1條開罰。即依法可停止永豐銀董事會決議,甚至會對永豐金相關人員及董監事開罰。 保護吹哨人機制目前是以公司治理自律規範方式運作,一旦金融業「殺了」吹哨者,顧立雄表示,還是可以引用銀行法相關規定懲處,但銀行局目前打算將吹哨人機制納入內稽內控的條件,即法規強度提升,可運用的懲處工具及力道會不一樣。 永豐銀則主張王幗英不是吹哨者,永豐銀指出,在解任王幗英前,已徵求公正第三方意見,由於王幗英之行為違反本公司經理人任免辦法第7條,公司參酌業鑫法律事務所、遠見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經兩次人評會決議應予解任,之後由金控及銀行董事會分別通過決議予以解任,整體過程嚴謹、合法、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