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真的有被性騷擾?台大法律教授點出2關鍵

雞排妹日前爆料翁立友性騷擾,直闖男方記者會想要正面對質。(圖/FB@雞排妹)
雞排妹日前爆料翁立友性騷擾,直闖男方記者會想要正面對質。(圖/FB@雞排妹)

27歲女星雞排妹(本名鄭家純)指控性騷擾連環爆,先後抖出台語歌王翁立友和名主持曾國城對她不禮貌,引發軒然大波,延燒至今尚未平息。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臉書發表自身看法,列出兩個構成性騷擾的要點,被網友讚爆。

雞排妹勇敢揭發翁立友在尾牙活動趁機撫摸她的臀部,但翁立友矢口否認,雙方各說各話變成羅生門,讓外界分不清到底誰說的才是真的,李茂生直言:「讓我覺得很受不了的就是,是否性騷擾一事應由被害人主觀來認定的說法。」他表示當然有人不覺得要這樣認定,應該以當事人是否同意來決定有沒有性騷擾。

雞排妹和翁立友各說各話。(圖/FB@雞排妹、翁立友)
雞排妹和翁立友各說各話。(圖/FB@雞排妹、翁立友)

在李茂生的認知下,有沒有構成性騷擾要透過兩個標準認定,「其一是簡單的純客觀標準,例如觸摸身體隱私部位,法律上有列舉胸部、臀部與私處,當然擁抱與親吻也被列入其內。其二,問題比較大的是輕佻言詞與觸摸其他部位的行為,如果一般人認為會引起性方面不愉悅,那就是性騷擾,不會因為被害人特殊的感受而有所變化。」

李茂生表示,如果行為被客觀認定構成性騷擾,被害人的同意則為阻卻違法事由,默認同意就會變成爭議點;至於被害人是否認為是性騷擾,他認為應該只是枝微末節的問題,只是風潮上認定要保護被害人,所以被扭曲。

針對雞排妹事件,李茂生分析主控的行為客觀上已經符合性騷擾要件,被害人沒有同意、也沒有默示同意,只有行為人的故意而已,「業界的行規或行為規範並無法合理化該當行為,當然,雞排妹所控訴之事,是否為真實仍待確認。」

有網友看完李茂生的見解,認為以後經紀公司與藝人的定型化合約中,「可能有要藝人同意一定程度的身體碰觸的特約條款,然後說如果不照著簽就不予合作?」促使許多網友思考相關議題與法律,引發熱議。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針對此事發表想法。(圖/FB@李茂生)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針對此事發表想法。(圖/FB@李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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