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環評之爭 能源局澄清說明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8日電)媒體報導指,環保署和經濟部能源局為離岸風電環評互槓,是「沒有是非」之爭。能源局今晚澄清說,早在兩年多前即公告相關環評時程規定,絕未將發展離岸風電責任卸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詹順貴15日表示,18日起拒收有時間限制的離岸風機環評案。經濟部能源局長林全能說明,兩年多前就已公布相關申請辦法,且目前並未有新案提出申請,一切尊重環保署的審查機制。

風傳媒評論報導今天以「一場沒有是非的爭執 環保署與能源局之間的風暴」,評析環保署和經濟部能源局為離岸風電環評互槓內容。能源局認為,相關內容未揭露完整政策全貌,特別在晚間發布新聞稿說明。

風傳媒評論報導今天指出,環保署為了離岸風電環評一事槓上能源局。表面上看,環保署義正詞嚴,錯在能源局;但深入看,這是一場「沒有是非」可言的爭執。

評論認為,以官場運作來看,能源局的作法當然有其「深意」。正面解讀為能源局希望強力壓縮時程以達成目標;負面解讀則是既知政策目標難達成,總要有理由,同時找出該負責的單位(就是所謂的替罪羔羊),是一種「刀切豆腐兩面光」的策略。

能源局晚間發布新聞稿澄清說明,經濟部參考國際經驗後訂定「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三階段策略推動離岸風電。其中,「區塊開發」因涉辦理「政策環評」,所以需要較長過渡期間。

因此,能源局指出,在民國104年7月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推動第2階段「潛力場址」開發,並規定開發業者需於106年12月底前通過環評,或於108年12月底前取得籌備創設登記備案,以順利銜接至第3階段「區塊開發」。

能源局說,在上述要點正式公告前,已多次召開說明會向相關單位及業者說明規定及權利義務,且截至106年底期限前仍有約2.5年時間可辦理環評作業,應不致壓縮正常審查作業期程。

同時,行政院也有明確指示,在離岸風電個案環評審查過程中,有關非環境生態的議題,應以平行處理為原則,回歸由各主管機關依法平行審查,能源局絕未將發展離岸風電責任推卸或歸責於環評委員。

為達2025年非核家園,經濟部訂出離岸風機裝置容量目標要達3.5GW,並於104年明定22個潛力場址申請須於今年底前通過環評,才能在明年進行遴選,未通過者能源局將收回另行規劃區塊開發。10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