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消防局長座車公器私用 30萬交保限制住居

▲戴天星歷任雲林縣消防局秘書、副局長,102年擔任局長迄今。(圖/記者蘇榮泉翻攝,2017.11.03)
▲戴天星歷任雲林縣消防局秘書、副局長,102年擔任局長迄今。(圖/記者蘇榮泉翻攝,2017.11.03)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吳文城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偵辦雲林縣消防局局長戴天星座車公器私用案,發現戴天星將其首長座車挪為私用往返臺中市,圖利油資共7萬9507元,並曾於值班期間駕駛其座車往返臺中市,溢領超勤加班費7800元,經雲林縣調查局調查官2日搜索雲林縣消防局,並移送雲林地檢署複訊後,戴天星坦承犯行,並承諾自行繳交犯罪所得,訊後以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依內政部消防署公務車輛調派使用要點第3點規定,調派公務車輛用途僅限於: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經署長核准之團體活動、勘查災情、運送救災物資或前往災區執行指揮及救災等公務、其他緊急事故,公務車輛非依所定公務用途應嚴禁調派使用。


▲檢察官吳文城指揮雲林縣調查局調查官於11月2日搜索雲林縣消防局,帶回數箱證物。(圖/記者蘇榮泉翻攝,2017.11.03)

戴天星歷任雲林縣消防局秘書、副局長,並擔任局長迄今,對於上開公務車之使用限制應知之甚稔,竟圖方便,私自駕駛公務車前往臺中市,並以該公務車配置之中油加油卡前往加油站加油,先後圖利油資共7萬9507元,更在值班應於雲林縣轄內督勤之期間,以相同作法,駕駛公務車前往臺中市處理私人事務,因而溢領超勤加班費7800元。


▲檢察官吳文城指揮雲林縣調查局調查官於11月2日搜索雲林縣消防局,帶回數箱證物。(圖/記者蘇榮泉翻攝,2017.11.03)

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官經數月蒐證、跟監,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2日前往雲林縣消防局進行搜索,帶回數箱證物,並約談局長、行政科長、災害搶救科科長、會計、人事、駕駛等8人,同日移送雲林地檢署複訊,經檢察官訊問後,戴天星坦承犯行,表示因貪圖方便而觸法,深表悔意,並承諾於今(3)日繳回所有犯罪所得。


▲戴天星將首長座車挪為私用,圖利油資7萬9507元,並曾於值班期間駕駛往返臺中市,溢領超勤加班費7800元。(圖/記者蘇榮泉翻攝,2017.11.03)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強調,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侵占及圖利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嫌。公務車及公務用品乃人民納稅錢所購置,作為公務使用乃理所當然之理,所有公務員均應妥善運用於公務,使工作順暢,服務人民,莫圖一時方便暫挪私用,而失官緘。雲林地檢署將持續秉持廉能政府之理念,嚴正執法,捍衛公務員清廉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