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長黃凱涉綠能貪污護航廠商 認罪吐1480萬賄款被起訴

新北地檢署偵辦雲林縣議長黃凱涉收賄護航綠能業者弊案,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黃凱與8名共犯。檢方考量黃凱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新台幣1480萬元,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全案移審後,新北地院考量在押的黃凱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裁定以300萬元交保。

新北地檢署偵辦雲林縣議長黃凱(圖)涉收賄護航綠能業者弊案,18日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黃凱與8名共犯。(圖取自黃凱Facebook)

根據檢調偵查結果,無黨籍雲林縣議長黃凱當議員時涉與綠能廠商約定收賄新台幣5900萬元,向雲林縣政府施壓使業者優先取得同意函,黃凱迄今收取賄款1480萬元。

起訴書指出,李姓、連姓、劉姓、賴姓綠能廠商於民國109年間,為優先取得雲林縣台西鄉、口湖鄉建置太陽能光電案場的地方政府機關同意函,由李姓業者拜託時任議員黃凱當「顧問(門神)」,並承諾支付5900萬元,作為黃凱向雲林縣府關切案場申設進度及取得縣府核發同意函的賄款。黃凱則分別以陳男、王男作為人頭,設立2間公司,並計畫以「能源技術服務費」名義收受業者5900萬元賄款。

檢調追查發現,黃凱隨後向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請託、關說,並多次聯繫李俊興催促申請進度,李俊興因而多次向承辦人詢問、關切業者案場設置進度,更將縣府內部祕密文件傳給黃凱,黃凱再轉傳給李姓業者、進而轉傳給劉姓業者等人知悉。

檢調查出,雲林縣政府承辦人因受李俊興指示而優先處理,使業者順利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的同意函,業者也開立共1480萬元支票給黃凱。

新北地檢今年(2024年)7月揮兵南下搜索40處地點,帶回黃凱、李俊興等22人偵訊,以涉犯貪污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為由,聲押禁見黃凱獲准至今,李俊興交保20萬元。​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今天偵結全案,依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祕密、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黃凱,不過考量黃凱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1480萬元,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此外,檢察官並依涉犯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嫌起訴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審酌李俊興坦承犯行卻避重就輕,請求法院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檢察官並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罪嫌起訴4名綠能業者,其中劉姓綠能廠商實際負責人否認犯行、推諉卸責,檢察官審酌行賄金額及行賄後所得數億元利益,請求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另2名人頭與黃凱的貼身助理周女則依涉犯洗錢防制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