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食安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要求豬肉來源明確標示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雲林縣2日電)雲縣議會今天三讀通過「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未來食品業者所使用或販售豬肉品、可食部位與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含乙型受體素,並應明確標示原料原產地。

雲林縣衛生局為因應含乙型受體素(包含瘦肉精)的美國豬肉開放進口,維護雲林縣食品安全及民眾消費權益,因此修正「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增訂產品品項範圍及增訂豬肉肉品、可食部位及其他相關產製品應明確標示產地來源。

修正案今天經雲林縣議會三讀通過,但中央開放含瘦肉精美豬自明年起可以進口,雲林縣仍要求縣內販售的豬肉及其製品瘦肉精零檢出。

雲林縣衛生局長曾春美接受媒體訪問時強調,雲林縣食安條例並未與母法牴觸,而是要求業者標示要明確,讓消費者有知和選擇的權利。

曾春美指出,雲林縣販售的豬產品如未明確標示原產地,將裁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如產地標示不實,依同法裁處4萬至400萬元;殘留萊克多巴胺超過食安法規定者,處6萬至2億元。

另雲林縣府並得依產品風險及危害,公告禁止違規產品於雲林縣販售,或要求販售業者專區販售或以特殊標示警示消費者等限制販售方式。

雲林縣長張麗善感謝議員支持修正案,對於全民健康,縣府一定捍衛到底,衛生局目前也印製標示貼紙供業者張貼使用,並加強宣導與輔導,明年起將加強稽查,希望食品業者確實標示勿觸法。(編輯:陳仁華)10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