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署偵辦偽造證件越南兒童來臺案 8人被訴

雲署檢察官朱啟仁指揮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及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偽造出生證明申辦我國護照來臺案件,今偵查終結,分別依法,就已取得我國國籍之越南籍配偶等14人,及國人等8人提起公訴。其餘12名被告則分別因死亡、犯罪嫌疑不足及無審判權予以不起訴處分。

外交部去年8月間受理國人與在臺越南裔女子於越南所生之親生子女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時,發現該孩童於越南出生時,其生母人卻在國內並未出境之異常情事而主動通報。由本署檢察官朱啟仁指揮上揭單位偵辦,經深入追查發現,已取得我國國籍之越南籍配偶等人,分別於102年至105年間,以美金3,000元至7,000元不等代價,透過年籍不詳之越南仲介阿蘭等人(在越南),以不詳方式偽造上揭越南裔配偶之親友所生越南籍17名兒童及少年出生證明後,冒充係上揭越南籍配偶與國人所生之小孩,向我國駐越南胡志明市辦事處申辦護照來臺定居,其中3名在申辦護照時被察覺有異,未獲核發護照,其餘14名兒童及少年入境我國後,有3名向移民署提出定居申請時,因資料不符不予許可外,其餘11名均取得在臺定居許可後,並分別至戶政事務所辦妥戶籍登記而取得我國國籍。

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移送時,雖認為被告等人另涉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意圖營利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刑法第296條之1買賣人口罪嫌,但經雲署調查後,認為越南籍兒童及少年與已取得我國國籍之越南籍配偶,均具有親戚關係,支付3000至7000元不等美金,僅係作為偽造出生證明及申辦越南籍兒童及少年來臺之代價,並非買賣人口之對價,且難認此等越南籍兒童及少年係為從事勞動來臺,及有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是被告等人行為尚不成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及刑法第296條之1等罪。

已取得我國國籍之越南籍配偶為讓渠等親戚之小孩取得較佳的生活環境,而偽造出生證明及假冒子女身分來臺,目的雖屬良善,但兒童及少年遠離親生父母來臺,此攸關兒童及少年自然發展及權利保障,且外國人入境取得我國國籍,除事涉我國入出境管理外,更影響我國健保、教育及工作等資源分配問題,故為免將來再次發生此種有規模性非法入境取得我國國籍之情況,外交部及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單位在處理外國人入境時,應採取更為妥適之審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