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 掛失止付手續具體化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日電)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掛失止付後須報案自清要件具體化。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發布以上新聞資訊。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說,上述事項修正草案是配合110年「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所為,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

他說,跟消費者權益最直接相關的是,當消費者遇有冒用或盜用等情事,明定可辦理掛失止付手續,電子支付帳戶方面,通知電子支付機構停止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記名式儲值卡(例如記名式悠遊卡等),應通知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掛失止付,但掛失之前的損失,跟信用卡一樣,消費者自行承擔;若無記名,無法掛失。

他並說,此修正草案也明定禁止業者訂定免責條款,例如在契約中記載「在業者未辦妥防範措施前,消費者因此所生之損失,一律由消費者負擔」;不過,若業者已在技術面符合國際要求規格,則消費者自己造成的損失,須自行負責。

他強調,以上權益更新辦理時相關手續要件,過去消費者掛失後,業者認為有必要,就可在接獲掛失止付後10天內通知消費者,接下來3天內報案自清,以免有洗錢等嫌疑;未來新制上路,必須是涉及詐欺、洗錢等不法情事,業者才能在接獲掛失止付後10天內通知消費者,接下來5天內報案自清;若消費者遇天災、事變等情況,過去要在事變等結束3天內報案,也改成5天內。

另外,此修正草案也明定契約中不得記載儲值卡「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以減少消費糾紛。

還有擴大服務內容,電子支付機構除開放商品禮券及紅利積點等服務外,也開放可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改善外籍移工匯兌不便,不再限於向銀行辦理。

針對法規的架構面,消保處也公布,此修正草案明定電子票證業務也適用,即悠遊卡、一卡通等;而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計有國際連、橘子支、街口支付、歐付寶、簡單行動支付、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及遠鑫等9家業者。

且此修正草案適用對象為「電子支付機構」與「消費者」的B2C關係,改善過去同時包含「收款特約店家」的三方權利義務關係。陳星宏說明,排除「電子支付機構」與「收款特約店家」的B2B關係,讓原本過於複雜的關係單純化,限規範與消費者權益有關面向。(編輯:陳政偉)11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