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支定型化契約通過 明定禁止訂免責條款

記者 張家嘯 報導

電子支付使用率快速提升,相關消費糾紛也隨之增多。為避免消費爭議,行政院消保處今(12/1)日通過金管會研擬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明定掛失止付手續,並禁止業者訂立免責條款,且契約中不得記載儲值卡「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根據統計,截至今(2021)年9月底止,國內共有街口支付、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橘子支付、歐付寶、簡單行動支付、國際連及遠鑫等9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以及20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整體會員人數逼近1,500萬大關,來到1,498萬人,且以每月30至40萬人的速度成長。

過去像是街口支付的電子支付業者,或是悠遊卡的電子票證業者,都分開制訂定型化契約,但隨著趨勢發展,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的使用場域、運用界線越來越模糊。為避免業者鑽漏洞,金管會整合兩者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處表示,電子支付過去存在「電子支付機構、消費者、收款特約店家」3方業務適用複雜的問題,例如消費者使用手機以街口支付方式向飲料店家購買飲料,發現飲料有問題時卻向電子支付機構求償,但實際上電子支付機構只是仲介角色,該處理問題的對象是特約商店。

有鑑於此,本次草案將過去同時規範3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單純化為僅適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與消費者」雙方所簽訂的契約;而「特約機構與電子支付機構」間的商業條件及相關權利義務,則應另行簽約。

消保處指出,為讓消費者擁有更多選擇,草案也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內容,除了開放商品禮券及紅利積點等服務,過去也發現外籍移工常有匯兌不便的問題,因此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可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

同時,草案明定掛失止付手續,當消費者的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遭冒用或盜用時,業者不得於契約中記載「在業者未辦妥防範措施前,消費者因此所生之損失,一律由消費者負擔」,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為避免業者對於悠遊卡這類儲值卡,設有不合理使用限制而衍生消費糾紛,草案明定業者不得於契約中記載儲值卡「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消保處強調,若業者所提供的契約不符合規定,勒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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