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政院修法草案通過立院初審 維持台電不分割經營型態

為因應2050淨零轉型,綠電等再生能源持續擴大建置所帶來的電力結構與市場轉型,行政院針對《電業法》共11條文提出修法,並擬增訂第78條之1針對強化電力交易平台中立性相關罰則,草案於24日通過立院經濟委員會初審。

本次修法重點為放寬再生能源交易限制納管儲能等新興電業強化電力交易平台中立性,以及維持台電公司的不分割經營型態,未來將可同時經營發電、輸配電、公用售電及再生能源售電業。

根據行政院送出的修正草案,此次修法除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類別與定義,要求特定電力供應業設置設備前須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取得電業執照後才能營業之外,也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限制。

另外亦調整輸配電業售電業經營範圍,除刪除輸配電業不得兼營其他電業與售電業設置主要發電設備的限制、修正不得停業或歇業的規定外,也明定須落實會計分離制度與相關罰則。

同時針對電力交易平台強化監管並增訂罰則,主要規定電業管制機關應檢討電力交易平台的運作模式與成效,並可設立獨立交易單位,或要求平台營運者採取強化中立性措施,以確保公開透明運作。若違反中立性運作相關措施,且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開罰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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