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設置告示牌!台中警躲電桿抓超速 警政署:撤單依個案認定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日前有網友行經台中市台灣大道六段時發現,有位警員蹲坐在電線桿旁,手中則拿著測速器,疑似躲起來取締超速案件,網友錄影後上傳至網路,引發民眾熱烈討論;對此,警政署表示,取締超速應設置告示牌,執法地點亦應公開,至於是否撤單則依個案認定。
據了解,該名網友在《Threads》上傳1段影片,指出有警員蹲坐在台灣大道六段的電線桿旁,手上還拿著測速器,疑似躲起來取締超速案件;不僅如此,警員周圍卻未擺設告示牌,亦未見警方巡邏車,顯然是為了偷拍測速照片,影片曝光後引發網友熱議。
對此,烏日分局表示,該處測照地點、取締皆合乎規定,針對民眾觀感不佳及誤解部分,本分局會檢討改進。加上此事引發警政署高度關注,並認為這類行為不妥,本分局將進行內部檢討,避免日後警員取締時,造成社會觀感不佳,這次被開罰的用路人將通通銷單。
警政署則表示,警員執行測速勤務,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執法地點亦應公開。
針對其他違規項目之逕行舉發,則未有如測速之規定,但執勤同仁仍應選擇適當執行地點;例如警員在新北地院外的天橋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取締項目應與超速無關,因為天橋上無法使用測速器,較有可能是取締禁行機車,因此不受第7-2條規定限制。
至於執勤警員舉發之違規罰單是否撤銷,應由各執行單位視是否符合道交條例及作業程序相關規定,審酌個案情狀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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