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得成立數位發展部不可嗎?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我國自民國76年解嚴之後即開始推動政府組織改造工程,經過20餘年漫長討論與規畫,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終於民國99年和100年陸續完成修法,確立了行政院由原37個部會精簡為29個機關,並設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及2總處的組織架構。然而,行政院組改速度如蝸行牛步,至今仍有5個部會未完成組織立法。一個政府組改走了30年,還不知何時才會補上最後一塊拼圖。

不過,近期行政院像吃了大力丸,加速推進組織改造,理由是為了落實蔡英文總統第二任就職演說中要「成立一個專責數位發展部會」的政見,所以積極籌設「數位發展部」,並且配合該部成立,將通傳會、經濟部、交通部、國發會和行政院資安處等機關部分業務和相關單位機構移至數位發展部,同時科技部亦因部級機關總數控管之故,將改回原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了數位發展部,行政院提出16項組織調整法案,預計調撥多個組織單位和人員,可謂是近年來最大幅度一次的組織改造。

此次行政院組改,基本上是一個由上而下的決策指示,與原先既定的組改規畫不同,因此突然空降一個數位發展部、連帶擾動一干部會職權業務的作法,自然引起不少質疑和批評。平心而論,台灣發展數位國力、強化資通訊科技發展和應用服務,及邁向數位治理之政策目標有其重要性。然而,要達成前揭目標,非得成立數位發展部不可嗎?

其實從20世紀80年代電腦和網際網路發展以來,我們已歷經了數波科技浪潮,不過短短3、40年間,就已見證了從個人電腦、網際網路、行動通訊、社群媒體、大數據、雲端運算、物聯網到今日的人工智慧、量子通訊等數位科技的快速進展。數位科技與應用服務早已滲透民眾生活之中,而產業界也懂得迎合數位轉型的發展趨勢,了解在數位時代潮流下,營運模式必須結合「數位科技」推出多元創新服務,如此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脫穎而出。在這科技發展過程中,人人參與其中,政府亦不例外。

然而這些年來,政府在回應數位創新發展議題上態度消極,其治理思維、政策,不僅跟不上技術、服務和商業模式的創新腳步,還時常成為創新發展的絆腳石。回顧這幾年政府面對新興數位服務的表現,像是下架愛奇藝、禁止有線電視業者經營OTT TV、嚴管共享經濟、平台經濟或第三方支付等,不難發現政府治理思維不僅保守、了無新意,還常帶著政治偏見的有色眼光,刻意阻礙某些創新服務。當科技遇上政治,科技發展常成了科技罰站。但這些不友善的情況,會因設立數位發展部後而改善嗎?

「數位發展部」名稱取得響亮,自我期許也高,從該部組織法草案說明中可知,它不僅整合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5大業務事權,還負責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數位基礎建設和數位轉型等業務,自居為「國家數位發展領航者」,任務角色媲美國家發展委員會,甚至凌駕其上,在數位政府概念下,它是最高指揮官,統籌國家各類政策事務之發展與治理。

當今談起「數位發展」,實已從「數位化」、「數位優化」、進階到「數位轉型」階段,強調企業利用數位科技創造全新的商業模式。可是如果主管機關並不瞭解企業本質,又如何能協助其數位轉型?以目前數位發展部人員組成來看,恐怕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台灣推行電子化政府、智慧型政府政策已有多年,各部會機關多少累積了數位發展智慧與經驗,故在推動數位發展之事上,實不必疊床架屋另設一新機關。科技固可興國,但治國需要智慧,而掌握科技者,是否就擁有智慧、進而可治國,這點我持保留意見。(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