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棄置廢棄物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應委託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機構處理

文/蔡正傑

阿龍在桃園地區從事土木包工,承攬房屋改修拉皮,為減少處理廢棄物之成本,長期間將拆除之房屋廢水泥、鋼筋、磁磚、塑膠管線及裝潢木材等廢棄物,趁著深夜無人之際,以小貨車將廢棄物載到桃園龜山區的產業道路棄置或填滿八德區附近的埤塘。某日大雨後導致埤塘公園水面漂浮木頭及塑膠廢料,環保局人員接獲民眾反映,在現場附近路口架設監視器,發現阿龍再次開著自小貨車在埤塘公園傾倒工程產生廢料,迅速前往現場逮獲阿龍,並查扣載運廢棄物之小貨車。

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將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所謂「一般廢棄物」是指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分為(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及(二)「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不論何種廢棄物,要處理廢棄物的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

阿龍從事土木包工拆除房屋所產生之廢水泥、鋼筋、磁磚、塑膠管線及裝潢木材等,屬於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屬於一般廢棄物。阿龍向業主收取費用,進行房屋改修,工作內容自然會包括清除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1項規定,應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核發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阿龍未取得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長期傾倒一般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規定,可以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因最低刑度1年,判決確定是要入監服刑,不能易科罰金,且使用載運廢棄物之自用小貨車因為是犯罪工具,也會被宣告沒收,處罰可是相當嚴厲,千萬不要以為是一般亂丟垃圾罰錢了事。民眾處理廢棄物還是委託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機構處理,不可隨意棄置,才能共同維護優質生活環境。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