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藥用牙膏漱口水 最遲110年起列化妝品管理

《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7月1號起上路實施,除了將十四大類化妝品標示和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宣稱醫療效能的定義明化、加強罰則之外,同時規定將現在被當作一般商品的非藥用牙膏和漱口水也納管,有兩年緩衝期,最晚110年起實施。(戎華儀報導)

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及化妝品組副組長王淑芬表示,非藥用的牙膏和漱口水,目前被當作一般商品管理,產品包裝上的成份標示也沒有完全揭露,只要寫出主成份即可,民國110年7月1號起必須標示產品的全成份。

食藥署企劃及管理科技組組長許朝凱:『那這個牙膏、漱口水,目前是當一般商品來管理,7月1號上路之後,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已經把牙膏、漱口水納入,這部分的話有緩衝期是2年後實施,所以牙膏漱口水的部分,將來2年後也要當成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來管理的對象。』

許朝凱表示,按照現行規定,含氟量在1500ppm以下的非藥用的牙膏和漱口水,被當作一般商品,若涉及廣告虛偽誇大,只能依照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是否涉及不同品牌之間的產品競合管理,管理重點並不在產品的製造過程和衛生安全,因此被列為化妝品納管後,民國110年7月1號起,包裝標示和廣告,也需符合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規定,廣告虛偽誇大可罰4到20萬元罰鍰,如果沒有佐證就宣稱療效,可罰60到200萬元。

(圖:戎華儀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