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醫療勞務所得 醫院要課營業稅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院、診所等一般的醫療勞務行為免徵營業稅,但如果是醫院當「包租公」出租房屋、地下美食街攤位租金等,非屬醫療勞務部分仍要課營業稅。

公、私立醫療院所如銷售醫療周邊商品,如皮膚科診所銷售保養品、牙醫診所賣假牙、牙膏或牙刷,獸醫診所賣寵物飼料等,同屬非醫療勞務,必須按我國一般企業報繳營業稅制度,每2個月一次,單數月完成報繳。

另外,根據財政部2016年函釋,一般的產後護理機構也是比照診所方式,其「醫療勞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免徵營業稅,包括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評估處置、醫療診療諮詢等皆為醫療勞務。而月子中心的住房、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視為日常生活服務,須課徵營業稅。

官員舉例,中部某醫院2012年∼2018年將醫院部分樓層出租給護理之家,每月租金收入高達55萬元,且還有收取醫療資源使用費及經營權利金計10萬元,等於每月實際的租金收入合計約65萬元。

國稅局查核後,認定出租給護理之家的租金與收費都不屬於醫療勞務,屬於營業稅範圍,該醫院多年來漏報銷售額計3,800萬餘元,以5%計算等於逃漏營業稅190萬元。官員除對醫院開出190萬元本稅稅單外,並依法裁處罰鍰100萬元。

另,過去國稅局也查獲診所以減重及養生為主要醫療項目,並販售號稱「瘦身營養品」,同樣也是非醫療勞務,近兩年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780萬餘元,逃漏營業稅額39萬餘元,開出連補帶罰共58萬元稅單。

官員指出,如果實務上診所、醫院願意配合國稅局稽查,也同意如期補繳營業稅,在考慮到納稅者情況下,裁罰倍數多為0.5∼1倍居多。

我國營業稅除一般企業形式,尚有小規模營業人與特種企業,小規模營業人為每年1、4、7、10月申報營業稅、並在次月10日前繳納營業稅。特種企業則須按月報繳,並在隔月10日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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