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越南油案,魏應充會被判7年、5年還是3年?

文/法操司想傳媒

因2014年因強冠劣質油品,爆發一連串的食安問題。也有許多食品廠商受到檢察官的起訴。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也因此大修,在2014年、2015年調整了許多條文。修正的內容,除了提升許多檢驗義務外,也有在刑度上做調整。例如食安法第49條,在2014年2月5日修正前,行為人有食安法第15條7款攙偽假冒的行為時,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萬以下罰金。但經過兩次修法,此條變成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究竟這樣的修法,對於已經被起訴且正在進行訴訟的食品廠商,像是將於4月間宣判的頂新越南油案,因為該案所涉行為時點和審理的時點正好跨越食安法第49條的修法,究竟修法會對該案在適用法律上有怎麼樣的影響呢?

罪刑法定原則:行為當時,行為人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在法律上的規定必須明確

人民賦予國家權力,讓國家站在公益的角度,保護人民的權利不受到侵害。但為了避免國家過度侵害人民的權利,同時也讓人民有準則可以依循,不用一天到晚擔心這樣的行為是否會被國家處罰,罪刑法定主義成為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原則。

當我們要使用國家刑罰權去處罰一個人的行為時,前提是必須有法律規定,無刑法就無犯罪、無刑罰,是罪刑法定主義最基本的原則。這樣的原則看似簡單,但在實際運用在社會中,則會碰到許多問題。其中,與人民最切身相關的莫過於,當行為人完成不法行為後,碰到法律有修正時,應該以裁判時的新法判斷罪刑,還是以行為時的舊法判斷罪刑呢?

判決適用的法律應該「從舊」還是「從新」?

在判斷從「舊」還是從「新」之前,我們必須先區分修正的法律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實體法指的是法律直接規定怎麼樣的行為,需要給什麼樣的刑罰,就像我們的刑法。而程序法就是要怎麼把這些實體法的規範,具體適用在個案中,怎麼進行訴訟等,也就如同我們的刑事訴訟法。

從實體法層面來看,在民國94年之前,我國刑法第2條明文規定適用「從新」原則,若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在「要先讓人民可以預見行為會被處罰,才可以用國家刑法去處罰人民」的假設下,人民在做犯罪行為時,應該就會知道要付出的代價是什麼。

所以,理論上不能用新法去處罰人民過去的行為。對人民的處罰,應以「行為當下就存在的法律」為準則,這樣才會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我國修正過後的刑法,也將此精神具體展現,目前刑法第2條的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罪刑法定原則,實質上是要保障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會受怎麼樣的處罰。但程序法並不是在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價值判斷。所以在程序法上,並不會有不能溯及既往的限制,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也明文規定,正在進行中的偵查或審判,若碰到修法的情形,除有特別規定外,一律適用新法。所以在適用法律上,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從舊」、「從新」都不是重點,「從輕」才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

但不論是舊的刑法第2條,亦或是新刑法第2條,都有「從輕原則」的但書規定,若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然行為時的法律,與罪刑法定主義相符。為什麼不用行為時的法律去處罰行為人,還要有「從輕」原則的適用呢?原因在於法律是與社會一同前進的,我們對於什麼是好事,什麼是壞事的認定也會有所不同,對於人權的概念也不相同。在現今立法者,依當時的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判斷,這樣的行為沒有這麼可惡,而減輕刑罰,或認為根本不需要處罰的行為,也就不需要再以過去的刑法去處罰他。

「孰輕孰重」該怎麼區分呢?

當從死刑變成無期徒刑、當從7年以下變成3年以下、當從有罪變成無罪,這些都毫無疑問的變輕,但若是從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變成7年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修法是變輕還是變重呢?

雖然最重仍是7年有期徒刑,但在尚未修法前,根據刑法第33條規定,所謂的有期徒刑指的是15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徒刑。故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可以只判2個月。但新修法後,增加了3年以上的限制,這樣就是對於行為人的不利益,故判斷時仍應使用舊法的規定。

在想知道魏應充應被判幾年之前,應該先看檢察官有沒有盡舉證責任

回到我們剛開始提到的食安法,以強冠案為例,強冠董座葉文祥、副總經理戴啟川涉犯2014年2月5日修正施行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頂新案,則是因為被告眾多,每個人行為時點也不同,常梅峯、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被訴涉犯2013年6月19日修正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罪嫌,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魏應充、陳茂嘉、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被訴涉犯2014年2月5日修正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罪嫌,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法官要認定有罪,就必須依「從新從輕」的原則去做新舊法的比較,再決定每一位被告涉犯的法律條文。

不過話說回來,頂新越南油案中最受矚目的被告魏應充,究竟會被判3年?5年?7年?或許還不用特別去探討,因為會被判有罪的前提是檢察官有提出足夠且充份的證據,讓法官有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認定有罪,可是在本案中,檢察官是否有盡到充分舉證的義務?實在讓人有所質疑。因此,二審法官也是很有可能會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繼續認定魏應充是無罪,如此當然就不用去討論新舊法比較的問題了。

強冠案雖然已經結束,但頂新越南油案尚未宣判,就讓我們靜候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在2018年4月27日對頂新案的判決!

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