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陣營控「105碼頭案」擋民進黨財路 黃帝穎:違「證交法」最重判10年

顏寬恒(中)發言人張禹宣(左)稱「建新國際」的獨董就是蔡其昌,遭重訊打臉。   圖:顏寬恒競選總部提供(資料照)
顏寬恒(中)發言人張禹宣(左)稱「建新國際」的獨董就是蔡其昌,遭重訊打臉。 圖:顏寬恒競選總部提供(資料照)

[新頭殼newtalk] 台中市第二選區立委補選國民黨參選人顏寬恒近日被猛攻台中港105號碼頭案,被質疑是謀取家族暴利,顏寬恒發言人張禹宣則稱,顏家經營的「成豐倉儲」標下105號碼頭經營權後,擋到民進黨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的財路。蔡其昌知情後,嚴正駁斥烏龍爆料並提告。對此,律師黃帝穎表示,顏寬恒代誌大條了,「散布流言違反證交法最重判 10年徒刑」。

黃帝穎指出,張禹宣稱民進黨連日猛攻顏寬恒質詢105號碼頭案,原因是因為顏家經營的「成豐倉儲」標下105號碼頭經營權後,擋到蔡其昌財路。更稱當時欲爭取經營105號碼頭的廠商很多,其中一家就是「建新國際」,該公司獨董就是蔡其昌。並指蔡其昌在2008年6月前後擔任立委期間,仍擔任「建新國際」公司董事,持有3989萬5349股。

蔡其昌嚴正駁斥烏龍爆料並提告,獨董未兼立委身分、更沒有持股,建新國際更發佈「重大訊息」澄清。黃帝穎說,蔡其昌提告加重誹謗,其實刑責不重,「但顏寬恒至少在民事上,仍須為發言人負連帶法律責任」。

黃帝穎強調,真正嚴重的是,建新國際是公開發行的上市公司,以法定的重訊方式向市場澄清謠言。顏寬恒團隊在交易市場上「散布流言」,涉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依據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處3年以上、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黃帝穎進一步指出,顏寬恒發言人所犯如「受顏老闆指示」即刑事共犯,就算顏寬恒與發言人「切割」,仍須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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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黃帝穎表示,顏寬恒發言人所犯如「受顏老闆指示」即刑事共犯,就算顏寬恒與發言人「切割」,仍須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圖:擷取自黃帝穎臉書
律師黃帝穎表示,顏寬恒發言人所犯如「受顏老闆指示」即刑事共犯,就算顏寬恒與發言人「切割」,仍須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圖:擷取自黃帝穎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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